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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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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船舶拖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8 年 07 月 08 日
海商法 第三節 船舶拖帶
§ 92–93
共 2 條
第 92 條
開啟 ›
拖船與被拖船如不屬於同一所有人時,其
損害賠償
之責任,應由拖船所有人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93 條
開啟 ›
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行所生之損害,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但他拖船對於加害之拖船有
求償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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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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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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