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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三節 船舶拖帶

§ 92–932

92
拖船與被拖船如不屬於同一所有人時,其損害賠償之責任,應由拖船所有人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93
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行所生之損害,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但他拖船對於加害之拖船有求償權。
海商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