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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商事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無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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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na
a month ago
以上皆非
由第三人(受貨人)支付運費者 準用民法268 : 如第三人不支付,運得向托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賠。 準用民647 : 運為保全運費受清償權利,對貨物得行使留置權。 民法217 :運送人在尚未收到貨款而輕率釋貨,托得主張減輕/免除損賠。 學說認為268需要第三人求償遭拒始可主張。
irina
4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強制執行法114條 第一項 海商法所定之船舶,其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建造中之船舶亦同。 第二項 對於船舶之強制執行,自運送人或船長發航準備完成時起,以迄航行完成時止,仍得為之。 第三項 前項強制執行,除海商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或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外,於保全程序之執行名義,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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