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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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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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6條規定,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是海商法回頭銜接民法的橋接條款。
Q · 船舶在法律上算動產還是不動產?
算動產。但海商法用特別規定讓它行為像不動產
依海商法第6條,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法律性質上是動產。但海商法另設特別規則讓它行為接近不動產:所有權移轉須登記對抗第三人(第9條)、可設定抵押權(第33條)、有海事優先權(第24條)。判斷任何船舶糾紛的第一步,都是先看海商法這個開關現在指向特別規定還是民法動產規則。
深度解讀
海洋上最龐大的移動物體,法律上跟你手上的原子筆是同一類。第 6 條把船舶歸為「動產」,但故事沒這麼單純。船舶太貴、太重要,純粹當動產處理會出事:幾十億的郵輪如果按一般動產規則買賣,連個登記都不用,隔天被轉手都追不回來。所以海商法自己另外建了一套專屬規則:要登記(第 9 條)、可以抵押(第 33 條)、有海事優先權(第 24 條)。這條文的作用像一個開關,海商法有特別規定時走特別規定,沒規定時掉回民法動產規則。銀行放款、船舶買賣、船員討薪,所有這些動作的法律路徑,第一步都是先判斷這個開關現在指向哪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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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民法法規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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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