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6條規定,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是海商法回頭銜接民法的橋接條款。
Q · 船舶在法律上算動產還是不動產?
算動產。但海商法用特別規定讓它行為像不動產
依海商法第6條,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法律性質上是動產。但海商法另設特別規則讓它行為接近不動產:所有權移轉須登記對抗第三人(第9條)、可設定抵押權(第33條)、有海事優先權(第24條)。判斷任何船舶糾紛的第一步,都是先看海商法這個開關現在指向特別規定還是民法動產規則。
海洋上最龐大的移動物體,法律上跟你手上的原子筆是同一類。第 6 條把船舶歸為「動產」,但故事沒這麼單純。船舶太貴、太重要,純粹當動產處理會出事:幾十億的郵輪如果按一般動產規則買賣,連個登記都不用,隔天被轉手都追不回來。所以海商法自己另外建了一套專屬規則:要登記(第 9 條)、可以抵押(第 33 條)、有海事優先權(第 24 條)。這條文的作用像一個開關,海商法有特別規定時走特別規定,沒規定時掉回民法動產規則。銀行放款、船舶買賣、船員討薪,所有這些動作的法律路徑,第一步都是先判斷這個開關現在指向哪邊。
海商法第6條為適用法則的橋接條款,確立船舶在法律性質上歸為動產,於海商法未設特別規定時,補充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透過此一銜接,海商法得專注規範船舶登記、抵押、海事優先權等特殊議題,其餘部分自動繼受民法動產體系的完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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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一樣。汽車是一般動產,交付就移轉所有權。船舶雖然依第6條歸為動產,但海商法第9條加了一道關卡: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沒辦登記,你付了錢拿到船,法律上的所有權保護依然有漏洞。內行人提示:如果賣方說登記麻煩、以後再辦,那是紅旗,堅持同日完成交款跟登記。
不是全部。海商法第3條排除了軍事船舶、專用於公務之船舶、總噸位未滿20噸的動力船舶,以及未滿50噸的非動力船舶。小艇、小漁船、橡皮艇這類就完全回到民法動產規則。內行人提示:要判斷你的船是否適用海商法,第一步看噸數,這個數字直接決定整套遊戲規則。
依海商法第6條算動產,但海商法用登記、抵押、海事優先權等特別規定讓它行為像不動產。
它是橋接條款,海商法有特別規定走特別規定,沒規定時掉回民法動產規則,是判斷所有船舶糾紛的起點。
海商法沒寫到的部分,自動沿用民法關於動產的規則,例如動產定義(民法67)與交付移轉(民法761)。
第3條界定哪些船不適用海商法(噸數門檻),第6條界定適用海商法的船在沒特別規定時回到民法動產。
先依第3條確認適用範圍 → 依第8條作成書面 → 依第9條同日辦理移轉登記 → 清查既存抵押與海事優先權。
依海商法第33條以書面為之,並辦理登記;建造中的船舶也可依第34條設定抵押。
看噸數。依第3條,總噸位未滿20噸的動力船、未滿50噸的非動力船及軍艦公務船不適用。
時程比一般動產緊迫,應儘速提供反擔保或聲明異議,否則可能進入船舶法拍程序。
一般動產交付即移轉;船舶須書面+登記對抗第三人,並有抵押權與海事優先權制度。
海事優先權(第24條)順位在前,且無須登記即生效;船舶抵押權須登記且順位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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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之扣押,假扣押,自船長執有發航許可書之時起,以迄於航海完成時止,不得為之。但為使航海可能所生之債務,不在此限。
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
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船舶之扣押,假扣押,自船長執有發航許可書之時起,以迄於航海完成時止,不得為之。但為使航海可能所生之債務,不在此限。
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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