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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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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皆視為船舶之一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7 條規定,除給養品外,航行或營業必需的設備及屬具都視為船舶一部分,買賣、抵押、查封的範圍以此認定。

Q · 買船的時候,船上的雷達、GPS 算不算船的一部分?

算。航行必需的設備屬具,法律上都視為船舶一部分

依海商法第 7 條,除給養品(食物、飲水、燃料等消耗品)外,凡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的一切設備及屬具,都視為船舶的一部分。因此買賣船舶時,雷達、GPS、救生艇、錨鏈等航行必需設備原則上隨船移轉,賣方不得事後拆走;船舶抵押時抵押權及於這些設備;強制執行查封時則列入執行標的。唯一例外是會被消耗掉的給養品。

深度解讀

船是什麼?這個問題比你想的複雜。船殼是船嗎?船殼加引擎呢?那掛在船上的雷達、GPS、救生艇、錨、繩索,算不算船的一部分?海商法第 7 條給出答案:只要是航行或營業「必需」的設備和屬具,全部視為船舶的一部分。唯一的例外是「給養品」(船上的食物、飲水、燃料消耗品這類會被消耗掉的東西)。這條看似冷門,實際上決定了三件事:買賣船舶時哪些東西跟著走、船舶抵押時抵押權涵蓋多大範圍、船舶被查封時執行標的有哪些。船東以為只抵押船殼,結果連航海儀器都被算進去的案子,實務上並不少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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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7 條規定:「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皆視為船舶之一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