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皆視為船舶之一部。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7 條規定,除給養品外,航行或營業必需的設備及屬具都視為船舶一部分,買賣、抵押、查封的範圍以此認定。
Q · 買船的時候,船上的雷達、GPS 算不算船的一部分?
算。航行必需的設備屬具,法律上都視為船舶一部分
依海商法第 7 條,除給養品(食物、飲水、燃料等消耗品)外,凡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的一切設備及屬具,都視為船舶的一部分。因此買賣船舶時,雷達、GPS、救生艇、錨鏈等航行必需設備原則上隨船移轉,賣方不得事後拆走;船舶抵押時抵押權及於這些設備;強制執行查封時則列入執行標的。唯一例外是會被消耗掉的給養品。
船是什麼?這個問題比你想的複雜。船殼是船嗎?船殼加引擎呢?那掛在船上的雷達、GPS、救生艇、錨、繩索,算不算船的一部分?海商法第 7 條給出答案:只要是航行或營業「必需」的設備和屬具,全部視為船舶的一部分。唯一的例外是「給養品」(船上的食物、飲水、燃料消耗品這類會被消耗掉的東西)。這條看似冷門,實際上決定了三件事:買賣船舶時哪些東西跟著走、船舶抵押時抵押權涵蓋多大範圍、船舶被查封時執行標的有哪些。船東以為只抵押船殼,結果連航海儀器都被算進去的案子,實務上並不少見。
海商法第 7 條為船舶範圍的定義性規定: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設備及屬具,均視為船舶之一部。此條確立船舶為一功能整體,其法律邊界以「航行或營業必需」為判準,直接決定買賣、抵押、強制執行與海上保險的效力範圍。
不行,除非買賣合約明確約定哪些設備不在交付範圍。根據海商法第 7 條,航行或營業上必需的設備和屬具視為船舶的一部分,買賣當然涵蓋。對方事後拆走,你可以主張這些設備本來就屬於你,要求交付或減少價金。
原則上抵押權自動及於船舶及其一切視為船舶一部分的設備屬具。想排除特定設備必須在抵押契約中明確約定,但實務上銀行通常不接受,因為會影響擔保物完整性和處分時的變現價值。
規定除給養品外,航行或營業上必需的設備及屬具都視為船舶一部分,劃定船舶的法律範圍。
附屬於船舶、航行或營業上必需的設備器具,如雷達、GPS、救生艇、錨鏈,法律上視為船舶一部。
船上會被消耗掉的食物、飲水、燃料等補給品,因屬消耗性而不算船舶一部分。
持續性、航行營業必需的是屬具(視為船舶一部);消耗性補給的是給養品(不算),分類決定買賣抵押查封範圍。
簽約前要求列設備清單(型號、序號、狀況),交船當下逐項比對,少件當場記錄並要求補交或減價。
寄存證信函指明設備依海商法第 7 條為船舶一部,要求交付或賠償,拒絕時提給付或損害賠償訴訟。
必須在抵押契約中明確排除約定;實務上銀行多半不接受,可考慮改以租賃方式使用而非擁有。
船員私人物品與未拆封給養品可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請求自執行標的中排除。
民法 68 條是普通規定,海商法 7 條是船舶的特別規定,船舶範圍認定優先適用海商法。
邊界爭議題:持續性、航行必需的備用零件偏屬具,純消耗備品偏給養品,個案常須鑑定認定。
| feature | appurtenance_設備屬具 | supplies_給養品 |
|---|---|---|
| 法律定性 | 視為船舶一部分 | 不屬於船舶一部分 |
| 性質 | 持續性、航行或營業必需 | 消耗性補給 |
| 舉例 | 雷達、GPS、救生艇、錨鏈、航儀 | 食物、飲水、燃料消耗品 |
| 買賣是否隨船 | 原則隨船移轉 | 不當然隨船 |
| 抵押/查封 | 列入擔保物/執行標的 | 可主張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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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本法無規定者,適用民法之規定。
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及營業上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皆視為船舶之一部。
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皆視為船舶之一部。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海商本法無規定者,適用民法之規定。
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及營業上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皆視為船舶之一部。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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