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7 條
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皆視為船舶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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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7 條規定,除給養品外,航行或營業必需的設備及屬具都視為船舶一部分,買賣、抵押、查封的範圍以此認定。
Q · 買船的時候,船上的雷達、GPS 算不算船的一部分?
依海商法第 7 條,除給養品(食物、飲水、燃料等消耗品)外,凡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的一切設備及屬具,都視為船舶的一部分。因此買賣船舶時,雷達、GPS、救生艇、錨鏈等航行必需設備原則上隨船移轉,賣方不得事後拆走;船舶抵押時抵押權及於這些設備;強制執行查封時則列入執行標的。唯一例外是會被消耗掉的給養品。
白話解讀
船是什麼?這個問題比你想的複雜。船殼是船嗎?船殼加引擎呢?那掛在船上的雷達、GPS、救生艇、錨、繩索,算不算船的一部分?海商法第 7 條給出答案:只要是航行或營業「必需」的設備和屬具,全部視為船舶的一部分。唯一的例外是「給養品」(船上的食物、飲水、燃料消耗品這類會被消耗掉的東西)。這條看似冷門,實際上決定了三件事:買賣船舶時哪些東西跟著走、船舶抵押時抵押權涵蓋多大範圍、船舶被查封時執行標的有哪些。船東以為只抵押船殼,結果連航海儀器都被算進去的案子,實務上並不少見。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7 條為船舶範圍的定義性規定: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設備及屬具,均視為船舶之一部。此條確立船舶為一功能整體,其法律邊界以「航行或營業必需」為判準,直接決定買賣、抵押、強制執行與海上保險的效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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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 7 條是什麼?▾
規定除給養品外,航行或營業上必需的設備及屬具都視為船舶一部分,劃定船舶的法律範圍。
Q2買船賣方可以拆走 GPS、雷達嗎?▾
不行,除非契約明確排除。航行必需設備依法視為船舶一部,原則上隨船移轉。
Q3什麼是給養品?▾
船上會被消耗掉的食物、飲水、燃料等補給品,不屬於船舶一部分。
Q4船舶抵押的範圍包含設備嗎?▾
包含。抵押權及於一切航行必需的設備與屬具,原則上不能單獨保留。
Q5船被查封,船員私人物品也會被查封嗎?▾
不會。本條劃定的是船舶範圍,船員私物與未拆封給養品可聲明異議排除。
Q6設備屬具和給養品怎麼分?▾
持續性、航行營業必需的是屬具(視為船舶一部);消耗性補給的是給養品(不算)。
Q7海商法第 7 條和民法第 68 條主物從物有什麼關係?▾
民法 68 條是普通規定,海商法 7 條是船舶的特別規定,範圍認定優先適用。
Q8買中古船要注意什麼?▾
簽約前列設備清單(型號、序號、狀況),交船當下逐項比對,少件當場記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appurtenance_設備屬具 | supplies_給養品 |
|---|---|---|
| 法律定性 | 視為船舶一部分 | 不屬於船舶一部分 |
| 性質 | 持續性、航行或營業必需 | 消耗性補給 |
| 舉例 | 雷達、GPS、救生艇、錨鏈、航儀 | 食物、飲水、燃料消耗品 |
| 買賣是否隨船 | 原則隨船移轉 | 不當然隨船 |
| 抵押/查封 | 列入擔保物/執行標的 | 可主張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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