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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7 條

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皆視為船舶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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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7 條規定,除給養品外,航行或營業必需的設備及屬具都視為船舶一部分,買賣、抵押、查封的範圍以此認定。

Q · 買船的時候,船上的雷達、GPS 算不算船的一部分?

依海商法第 7 條,除給養品(食物、飲水、燃料等消耗品)外,凡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的一切設備及屬具,都視為船舶的一部分。因此買賣船舶時,雷達、GPS、救生艇、錨鏈等航行必需設備原則上隨船移轉,賣方不得事後拆走;船舶抵押時抵押權及於這些設備;強制執行查封時則列入執行標的。唯一例外是會被消耗掉的給養品。

白話解讀

船是什麼?這個問題比你想的複雜。船殼是船嗎?船殼加引擎呢?那掛在船上的雷達、GPS、救生艇、錨、繩索,算不算船的一部分?海商法第 7 條給出答案:只要是航行或營業「必需」的設備和屬具,全部視為船舶的一部分。唯一的例外是「給養品」(船上的食物、飲水、燃料消耗品這類會被消耗掉的東西)。這條看似冷門,實際上決定了三件事:買賣船舶時哪些東西跟著走、船舶抵押時抵押權涵蓋多大範圍、船舶被查封時執行標的有哪些。船東以為只抵押船殼,結果連航海儀器都被算進去的案子,實務上並不少見。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7 條為船舶範圍的定義性規定: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設備及屬具,均視為船舶之一部。此條確立船舶為一功能整體,其法律邊界以「航行或營業必需」為判準,直接決定買賣、抵押、強制執行與海上保險的效力範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買二手船,賣方交船時可以拆走船上的雷達和 GPS 嗎?

不行,除非買賣合約明確約定哪些設備不在交付範圍。根據海商法第 7 條,航行或營業上必需的設備和屬具視為船舶的一部分,買賣當然涵蓋。對方事後拆走,你可以主張這些設備本來就屬於你,要求交付或減少價金。

Q2抵押船隻時可以不把設備算進抵押物嗎?

原則上抵押權自動及於船舶及其一切視為船舶一部分的設備屬具。想排除特定設備必須在抵押契約中明確約定,但實務上銀行通常不接受,因為會影響擔保物完整性和處分時的變現價值。

Q3海商法第 7 條是什麼?

規定除給養品外,航行或營業上必需的設備及屬具都視為船舶一部分,劃定船舶的法律範圍。

Q4什麼是船舶屬具?

附屬於船舶、航行或營業上必需的設備器具,如雷達、GPS、救生艇、錨鏈,法律上視為船舶一部。

Q5什麼是給養品?為什麼是例外?

船上會被消耗掉的食物、飲水、燃料等補給品,因屬消耗性而不算船舶一部分。

Q6設備屬具和給養品差在哪?

持續性、航行營業必需的是屬具(視為船舶一部);消耗性補給的是給養品(不算),分類決定買賣抵押查封範圍。

Q7買中古船怎麼確保設備跟著走?

簽約前要求列設備清單(型號、序號、狀況),交船當下逐項比對,少件當場記錄並要求補交或減價。

Q8賣方拆走設備怎麼維權?

寄存證信函指明設備依海商法第 7 條為船舶一部,要求交付或賠償,拒絕時提給付或損害賠償訴訟。

Q9想保留特定設備不被抵押怎麼做?

必須在抵押契約中明確排除約定;實務上銀行多半不接受,可考慮改以租賃方式使用而非擁有。

Q10船被查封怎麼把私物排除?

船員私人物品與未拆封給養品可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請求自執行標的中排除。

Q11海商法 7 條 vs 民法 68 條主物從物差在哪?

民法 68 條是普通規定,海商法 7 條是船舶的特別規定,船舶範圍認定優先適用海商法。

Q12備用零件算屬具還是給養品?

邊界爭議題:持續性、航行必需的備用零件偏屬具,純消耗備品偏給養品,個案常須鑑定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appurtenance_設備屬具supplies_給養品
法律定性視為船舶一部分不屬於船舶一部分
性質持續性、航行或營業必需消耗性補給
舉例雷達、GPS、救生艇、錨鏈、航儀食物、飲水、燃料消耗品
買賣是否隨船原則隨船移轉不當然隨船
抵押/查封列入擔保物/執行標的可主張排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商法 第684条(船舶の意義/船舶概念,屬具規定須覆核)
🇨🇳 中國海商法 第3条(船舶定义,含船舶属具,須覆核)
🇩🇪 德國BGB § 97(Zubehör/從物概念,船舶屬具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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