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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所有權應有部分之讓與,作成書面並依下列之規定,不生效力: 一、在中華民國,應申請讓與地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 二、在外國,應申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蓋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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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如果要把船的所有權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別人,必須要寫成書面,並且要依照以下的規定才會有效: 1. 如果在台灣,必須要到當地的航政主管機關申請,讓他們蓋章證明。 2. 如果在國外,必須要到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讓他們蓋章證明。 舉個例子,如果小明想把他的船的一部分權利轉讓給小華,他必須要寫下一份書面,然後到當地的航政主管機關申請,讓他們蓋章證明這份書面是有效的。如果小明在國外,他就必須要到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讓他們蓋章證明這份書面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