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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所有權應有部分之讓與,作成書面並依下列之規定,不生效力: 一、在中華民國,應申請讓與地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 二、在外國,應申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蓋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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