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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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9 條採登記對抗主義:船舶所有權移轉雖在當事人間生效,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Q · 船買了、錢付了,沒去辦登記會怎樣?
對賣方有效,但對第三人沒對抗力
依海商法第 9 條,船舶所有權之移轉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簽了書面契約並依第 8 條完成讓與,船在你和賣方之間已屬於你,可以開、可以用;但只要還沒辦移轉登記,後來的買家、抵押權人或賣方的債權人都不受這筆交易拘束。實務上發生雙重買賣、抵押競合、賣方破產時,法院先看登記簿,誰先登記誰優先。
深度解讀
你花兩千萬買了一艘中古遊艇,款項付清,雙方簽了書面契約,也去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了。你以為這艘船就是你的。但如果你沒去辦移轉登記,而原船主又把同一艘船賣給別人,對方搶先登記,在法律上這艘船屬於第二個買家,不是你。你的救濟只能回頭向原船主追款,但對方很可能已經落跑。為什麼船要搞這麼複雜?因為船在法律上是一種混血兒:物理上是會動的財產(動產),但價值高、跨國流通、關係多方債權人。如果用一般動產的規則(交付即生效),船舶交易沒有公信基礎,銀行不敢放貸、保險公司不敢承保、買家不敢付款。所以海商法設計了雙層規則:第 8 條規定書面加蓋印讓契約在你和對方之間生效,第 9 條規定登記才能對抗其他第三人。沒登記,你對賣方有效,但對世界上其他人都沒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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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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