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海商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建造中,承攬人破產而破產管理人不為完成建造者,船舶定造人,得將船舶及業經交付或預定之材料,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給償收取之,並得自行出資在原處完成建造。但使用船廠應給與報償。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lc02032904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船舶建造屬於承攬契約 視建造材料之歸屬,判定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權歸屬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