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0 條
船舶建造中,承攬人破產而破產管理人不為完成建造者,船舶定造人,得將船舶及業經交付或預定之材料,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給償收取之,並得自行出資在原處完成建造。但使用船廠應給與報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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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0 條讓造船廠破產時,定造人可照估價扣除定金取回半成品船與材料,並自行完成建造。
Q · 造船廠造到一半倒了,我付的錢和半成品船拿得回來嗎?
依海商法第 10 條,當承攬人(船廠)破產且破產管理人決定不繼續完成建造時,船舶定造人可以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後給償,取回船舶及已交付或預定的材料,不必跟其他債權人排隊分配,並可自行在原船廠出資完成建造,但須支付船廠使用報償。
白話解讀
你花了三千萬訂製一艘船,船造到一半,船廠倒了。按一般破產法的邏輯,這艘半成品會變成破產財團的一部分,跟著一堆債權人排隊等分配,你最後可能連船都拿不到,只能在債權人會議裡跟銀行、供應商搶那一塊被切碎的蛋糕。這條法律給船舶定造人開了一個後門:只要破產管理人不願意繼續完成建造,你可以照估價扣掉已經付的定金,把船和材料直接拿走,甚至可以繼續在原來的船廠完成建造,只是要付船廠使用費。這相當於把你從普通債權人瞬間升級成優先取回權人,是整部破產規範裡很罕見的破格設計,保護的不只是你付出去的投資,更是那艘半成品船舶的實質價值,因為沒完成的客製化船舶賣給第三人根本值不了幾個錢。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0 條為船舶建造中承攬人破產時的特別救濟規範:當造船廠破產且破產管理人不為完成建造,船舶定造人取得「取回權」,得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給償後取回船舶及材料,並自行在原處完成建造,將其法律地位由普通破產債權人升級為優先取回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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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造船廠破產半成品船拿得回來嗎?▾
可以,但前提是破產管理人不為完成建造,且須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給償。
Q2海商法第 10 條取回權怎麼行使?▾
發函破產管理人主張、聲請假處分鎖定、備齊材料清單與估價、協商給償金額。
Q3取回半成品船是免費的嗎?▾
不是。要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後給償,自行完工還要付船廠使用報償。
Q4什麼叫破產管理人不為完成建造?▾
破產管理人評估後決定不續造;若他決定續造對破產財團有利,定造人就不能取回。
Q5只付了訂金還沒投料能取回嗎?▾
很難。條文要求「已交付或預定之材料」確實存在,純訂金無材料援引空間小。
Q6可以把船拖到別家船廠完工嗎?▾
原文寫「原處」;原廠無法使用時轉廠通常不違反,但宜先取得破產管理人書面同意。
Q7取回權有時效嗎?▾
無特定時效,但破產程序開始後急迫,實務建議破產宣告後 30 日內明確主張。
Q8多個定造人共用材料怎麼分?▾
須能特定哪些材料屬於你這艘船;無法特定的共用材料回歸一般破產程序按比例分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rderer_right | general_creditor |
|---|---|---|
| 受償方式 | 直接取回船舶及材料 | 按比例分配剩餘資產 |
| 是否排隊 | 不必排隊(破產程序外取回) | 須在債權人會議排隊 |
| 前提條件 | 破產管理人不為完成建造 + 材料可特定 | 無特殊前提 |
| 對價 | 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給償 + 船廠使用報償 | 無對價,分配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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