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0 條
船舶建造中,承攬人破產而破產管理人不為完成建造者,船舶定造人,得將船舶及業經交付或預定之材料,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給償收取之,並得自行出資在原處完成建造。但使用船廠應給與報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0 條讓造船廠破產時,定造人可照估價扣除定金取回半成品船與材料,並自行完成建造。
Q · 造船廠造到一半倒了,我付的錢和半成品船拿得回來嗎?
依海商法第 10 條,當承攬人(船廠)破產且破產管理人決定不繼續完成建造時,船舶定造人可以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後給償,取回船舶及已交付或預定的材料,不必跟其他債權人排隊分配,並可自行在原船廠出資完成建造,但須支付船廠使用報償。
白話解讀
你花了三千萬訂製一艘船,船造到一半,船廠倒了。按一般破產法的邏輯,這艘半成品會變成破產財團的一部分,跟著一堆債權人排隊等分配,你最後可能連船都拿不到,只能在債權人會議裡跟銀行、供應商搶那一塊被切碎的蛋糕。這條法律給船舶定造人開了一個後門:只要破產管理人不願意繼續完成建造,你可以照估價扣掉已經付的定金,把船和材料直接拿走,甚至可以繼續在原來的船廠完成建造,只是要付船廠使用費。這相當於把你從普通債權人瞬間升級成優先取回權人,是整部破產規範裡很罕見的破格設計,保護的不只是你付出去的投資,更是那艘半成品船舶的實質價值,因為沒完成的客製化船舶賣給第三人根本值不了幾個錢。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0 條為船舶建造中承攬人破產時的特別救濟規範:當造船廠破產且破產管理人不為完成建造,船舶定造人取得「取回權」,得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給償後取回船舶及材料,並自行在原處完成建造,將其法律地位由普通破產債權人升級為優先取回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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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船廠還沒宣告破產但已經欠薪兩個月,我能不能先申請取回?▾
不行。本條明確要求「承攬人破產」且「破產管理人不為完成建造」兩個條件都成立。還沒正式進入破產程序前只能依造船契約違約條款處理。內行人提示:這段期間可向法院聲請就半成品船實施假處分鎖住財產,一旦對方進入破產,假處分會轉為破產程序中的取回請求,程序上比其他債權人快一步。
Q2船廠同時有好幾個訂造人,半成品船只有一艘、材料共用,怎麼拆?▾
這是實務上最難處理的部分。取回前提是「特定可識別」的船舶與材料,必須證明哪些材料屬於你這艘船。共用材料無法特定的部分通常走回一般破產程序按比例分配。內行人提示:簽造船契約時要求船廠對每艘船建立獨立材料帳簿並定期提供副本,這會在破產時成為關鍵證據。
Q3我拿回半成品後到別家船廠繼續造,行嗎?▾
本條原文寫「自行出資在原處完成建造」,「原處」是重點,嚴格文義指原船廠。但實務上若原船廠已關閉或無法使用,轉廠完工通常不會被認為違反本條。內行人提示:打算轉廠要先取得破產管理人同意的書面文件,避免日後辦船舶所有權登記時被質疑取得原因。
Q4海商法第 10 條是什麼?▾
規範船舶建造中承攬人破產、破產管理人不完成建造時,定造人取回船舶及材料的特別權利。
Q5定造人取回權跟一般破產債權差在哪?▾
取回權直接取回船與材料、不必排隊分配;一般債權人只能在債權人會議按比例受償。
Q6什麼叫「已交付或預定之材料」?▾
指已交付給船廠或已為本船採購預定、且能特定屬於本船的造船材料。
Q7海商法第 10 條跟民法承攬規定差在哪?▾
民法承攬定作人遇承攬人破產只能走一般破產程序;本條是海商法的特別取回權。
Q8海商法第 10 條取回權怎麼行使?▾
發函破產管理人主張 → 聲請假處分鎖定 → 備齊材料清單與估價 → 協商給償 → 取回或聲請裁定。
Q9取回的給償金額怎麼算?▾
照半成品船及材料的估價,扣除已付定金後的差額給償,另計船廠使用報償。
Q10行使取回權要花多少成本?▾
主要是給償金額、船廠使用報償、估價費、律師費及假處分擔保金,依個案規模差異大。
Q11怎麼證明材料屬於我這艘船?▾
採購憑證、進場紀錄、獨立材料帳簿、工作流程文件;簽約時要求船廠提供材料帳簿副本。
Q12取回權 vs 海商法第 34 條建造中船舶抵押權誰優先?▾
若建造中船舶已設定抵押,取回權與抵押權可能競合,須視登記與標的特定情形個案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rderer_right | general_creditor |
|---|---|---|
| 受償方式 | 直接取回船舶及材料 | 按比例分配剩餘資產 |
| 是否排隊 | 不必排隊(破產程序外取回) | 須在債權人會議排隊 |
| 前提條件 | 破產管理人不為完成建造 + 材料可特定 | 無特殊前提 |
| 對價 | 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給償 + 船廠使用報償 | 無對價,分配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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