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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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中,承攬人破產而破產管理人不為完成建造者,船舶定造人,得將船舶及業經交付或預定之材料,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給償收取之,並得自行出資在原處完成建造。但使用船廠應給與報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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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0 條讓造船廠破產時,定造人可照估價扣除定金取回半成品船與材料,並自行完成建造。
Q · 造船廠造到一半倒了,我付的錢和半成品船拿得回來嗎?
可以。海商法 10 條給定造人取回權
依海商法第 10 條,當承攬人(船廠)破產且破產管理人決定不繼續完成建造時,船舶定造人可以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後給償,取回船舶及已交付或預定的材料,不必跟其他債權人排隊分配,並可自行在原船廠出資完成建造,但須支付船廠使用報償。
深度解讀
你花了三千萬訂製一艘船,船造到一半,船廠倒了。按一般破產法的邏輯,這艘半成品會變成破產財團的一部分,跟著一堆債權人排隊等分配,你最後可能連船都拿不到,只能在債權人會議裡跟銀行、供應商搶那一塊被切碎的蛋糕。這條法律給船舶定造人開了一個後門:只要破產管理人不願意繼續完成建造,你可以照估價扣掉已經付的定金,把船和材料直接拿走,甚至可以繼續在原來的船廠完成建造,只是要付船廠使用費。這相當於把你從普通債權人瞬間升級成優先取回權人,是整部破產規範裡很罕見的破格設計,保護的不只是你付出去的投資,更是那艘半成品船舶的實質價值,因為沒完成的客製化船舶賣給第三人根本值不了幾個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承攬人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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