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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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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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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共有船舶之處分及其他與共有人共同利益有關之事項,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
應有部分
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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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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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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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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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海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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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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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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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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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旅客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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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拖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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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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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海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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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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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海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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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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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一艘船是由多個人共同擁有的,那麼如果要做出任何與這艘船有關的決定,必須得到超過一半的共有人同意,而且這些同意的人所擁有的船的價值也必須超過一半。 舉個例子,假設有三個人共同擁有一艘船,其中一個人想要把這艘船賣掉,那麼必須得到至少兩個人的同意,而且這兩個人所擁有的船的價值也必須超過這艘船價值的一半。如果只有一個人同意,或者兩個人同意但是他們所擁有的船的價值不足一半,那麼這個決定就不能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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