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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11 條

共有船舶之處分及其他與共有人共同利益有關之事項,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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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1條規定,處分共有船舶或涉共有人共同利益之事項,須共有人過半數並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同意,採雙重過半標準。

Q · 股份最大的共有人想賣船,其他人擋得住嗎?

依海商法第11條,處分共有船舶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共有人「人數」過半數,且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股份最大的共有人即使持股九成,他也只是一個人頭,只要其他共有人的人數過半就能卡住處分。這與民法第819條一般共有物只看價值比例的規則不同,是船舶共有特有的雙軌設計。

白話解讀

90% 的錢握在兩個人手上,他們想把船賣掉。另外八個共有人加起來只有 10% 的股份,但只要這八個人有一半以上不同意,交易就是談不成。這就是海商法第 11 條在做的事。大部分台灣的共有財產是「錢大聲說話」,用應有部分的比例決定。船舶是例外:它把「人頭過半數」和「應有部分價值過半數」兩個條件疊在一起,任何一關沒過,處分都不算數。為什麼立法者要故意讓規則變難?因為船舶是長期資本投入,一次處分動輒影響所有共有人的生計,立法者不想讓少數大股東靠錢輾壓多數小股東,也不想讓人數多但出資少的人綁架營運決策。於是疊了兩把尺,兩邊都要過半。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1條為船舶共有的處分決議規範,要求處分共有船舶或涉及共有人共同利益之事項時,須同時取得「共有人過半數」與「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兩重同意,採雙重過半標準,目的在於同時防止少數資本強壓與多數人頭綁架,確保船舶這項長期營運資產的處分兼顧資本與人數兩種正當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共有人總人數同意處分的人數同意者應有部分價值合計(%)
  • 顯示『人數是否過半』『價值是否過半』與『是否達雙重過半、得處分』三項結果。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第11條是什麼?

規範共有船舶處分須雙重過半,人數與應有部分價值都要過半才算數。

Q2共有船舶處分要全體同意嗎?

不用全體,但要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的雙重過半。

Q3九成股東一人能賣船嗎?

不能,他只是一個人頭,人數沒過半就無法處分。

Q4海商法第11條跟民法第819條差在哪?

民法只看價值比例過半,海商法多疊一道人數過半。

Q5出租共有船舶也要第11條同意嗎?

單純出租屬管理行為,不適用第11條的處分門檻。

Q6沒達雙重過半就賣船,效力如何?

處分欠缺法定要件,得主張不生效力並塗銷移轉登記。

Q7什麼算第11條的「處分」?

買賣、贈與、信託移轉、國籍變更等所有權重大物權變動。

Q8抵押共有船舶也要雙重過半嗎?

以全船抵押適用第11條,僅以自己應有部分抵押適用第13條過半數即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海商法第11條(共有船舶處分)民法第819條(一般共有物處分)海商法第13條(應有部分抵押)
決議門檻人數過半 AND 應有部分價值過半(雙重過半)應有部分過半 OR 全體同意(依情形)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
保護重心兼顧資本與人頭,防大股東壓制亦防人多綁架資本邏輯為主降低個人融資門檻
適用客體整艘共有船舶之處分一般共有物共有人自己的應有部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692条(船舶共有者の業務決定・持分価格の過半数)
🇰🇷 韓國상법 제756조(선박공유자의 업무 결정)
🇨🇳 中國海商法第10条(共有船舶处分需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
🇩🇪 德國HGB §§ 489 ff. a.F.(Partenreederei,2013 年廢止前之船舶共有制度)
🇫🇷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art. L5114-8 et s.(copropriété de navire,décisions à la majorité des quirats)
🇺🇸 美國General Maritime Law — part-owners(過半股份共有人決定船舶營運,強制出售須海事法院命令,無單一成文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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