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1 條
共有船舶之處分及其他與共有人共同利益有關之事項,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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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1條規定,處分共有船舶或涉共有人共同利益之事項,須共有人過半數並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同意,採雙重過半標準。
Q · 股份最大的共有人想賣船,其他人擋得住嗎?
依海商法第11條,處分共有船舶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共有人「人數」過半數,且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股份最大的共有人即使持股九成,他也只是一個人頭,只要其他共有人的人數過半就能卡住處分。這與民法第819條一般共有物只看價值比例的規則不同,是船舶共有特有的雙軌設計。
白話解讀
90% 的錢握在兩個人手上,他們想把船賣掉。另外八個共有人加起來只有 10% 的股份,但只要這八個人有一半以上不同意,交易就是談不成。這就是海商法第 11 條在做的事。大部分台灣的共有財產是「錢大聲說話」,用應有部分的比例決定。船舶是例外:它把「人頭過半數」和「應有部分價值過半數」兩個條件疊在一起,任何一關沒過,處分都不算數。為什麼立法者要故意讓規則變難?因為船舶是長期資本投入,一次處分動輒影響所有共有人的生計,立法者不想讓少數大股東靠錢輾壓多數小股東,也不想讓人數多但出資少的人綁架營運決策。於是疊了兩把尺,兩邊都要過半。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1條為船舶共有的處分決議規範,要求處分共有船舶或涉及共有人共同利益之事項時,須同時取得「共有人過半數」與「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兩重同意,採雙重過半標準,目的在於同時防止少數資本強壓與多數人頭綁架,確保船舶這項長期營運資產的處分兼顧資本與人數兩種正當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顯示『人數是否過半』『價值是否過半』與『是否達雙重過半、得處分』三項結果。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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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11條是什麼?▾
規範共有船舶處分須雙重過半,人數與應有部分價值都要過半才算數。
Q2共有船舶處分要全體同意嗎?▾
不用全體,但要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的雙重過半。
Q3九成股東一人能賣船嗎?▾
不能,他只是一個人頭,人數沒過半就無法處分。
Q4海商法第11條跟民法第819條差在哪?▾
民法只看價值比例過半,海商法多疊一道人數過半。
Q5出租共有船舶也要第11條同意嗎?▾
單純出租屬管理行為,不適用第11條的處分門檻。
Q6沒達雙重過半就賣船,效力如何?▾
處分欠缺法定要件,得主張不生效力並塗銷移轉登記。
Q7什麼算第11條的「處分」?▾
買賣、贈與、信託移轉、國籍變更等所有權重大物權變動。
Q8抵押共有船舶也要雙重過半嗎?▾
以全船抵押適用第11條,僅以自己應有部分抵押適用第13條過半數即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海商法第11條(共有船舶處分) | 民法第819條(一般共有物處分) | 海商法第13條(應有部分抵押) |
|---|---|---|---|
| 決議門檻 | 人數過半 AND 應有部分價值過半(雙重過半) | 應有部分過半 OR 全體同意(依情形) | 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 |
| 保護重心 | 兼顧資本與人頭,防大股東壓制亦防人多綁架 | 資本邏輯為主 | 降低個人融資門檻 |
| 適用客體 | 整艘共有船舶之處分 | 一般共有物 | 共有人自己的應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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