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共有船舶之處分及其他與共有人共同利益有關之事項,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1條規定,處分共有船舶或涉共有人共同利益之事項,須共有人過半數並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同意,採雙重過半標準。
Q · 股份最大的共有人想賣船,其他人擋得住嗎?
擋得住,海商法第11條要人頭和股份雙重過半
依海商法第11條,處分共有船舶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共有人「人數」過半數,且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股份最大的共有人即使持股九成,他也只是一個人頭,只要其他共有人的人數過半就能卡住處分。這與民法第819條一般共有物只看價值比例的規則不同,是船舶共有特有的雙軌設計。
深度解讀
90% 的錢握在兩個人手上,他們想把船賣掉。另外八個共有人加起來只有 10% 的股份,但只要這八個人有一半以上不同意,交易就是談不成。這就是海商法第 11 條在做的事。大部分台灣的共有財產是「錢大聲說話」,用應有部分的比例決定。船舶是例外:它把「人頭過半數」和「應有部分價值過半數」兩個條件疊在一起,任何一關沒過,處分都不算數。為什麼立法者要故意讓規則變難?因為船舶是長期資本投入,一次處分動輒影響所有共有人的生計,立法者不想讓少數大股東靠錢輾壓多數小股東,也不想讓人數多但出資少的人綁架營運決策。於是疊了兩把尺,兩邊都要過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應有部分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