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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11 條

共有船舶之處分及其他與共有人共同利益有關之事項,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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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1條規定,處分共有船舶或涉共有人共同利益之事項,須共有人過半數並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同意,採雙重過半標準。

Q · 股份最大的共有人想賣船,其他人擋得住嗎?

依海商法第11條,處分共有船舶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共有人「人數」過半數,且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股份最大的共有人即使持股九成,他也只是一個人頭,只要其他共有人的人數過半就能卡住處分。這與民法第819條一般共有物只看價值比例的規則不同,是船舶共有特有的雙軌設計。

白話解讀

90% 的錢握在兩個人手上,他們想把船賣掉。另外八個共有人加起來只有 10% 的股份,但只要這八個人有一半以上不同意,交易就是談不成。這就是海商法第 11 條在做的事。大部分台灣的共有財產是「錢大聲說話」,用應有部分的比例決定。船舶是例外:它把「人頭過半數」和「應有部分價值過半數」兩個條件疊在一起,任何一關沒過,處分都不算數。為什麼立法者要故意讓規則變難?因為船舶是長期資本投入,一次處分動輒影響所有共有人的生計,立法者不想讓少數大股東靠錢輾壓多數小股東,也不想讓人數多但出資少的人綁架營運決策。於是疊了兩把尺,兩邊都要過半。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1條為船舶共有的處分決議規範,要求處分共有船舶或涉及共有人共同利益之事項時,須同時取得「共有人過半數」與「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兩重同意,採雙重過半標準,目的在於同時防止少數資本強壓與多數人頭綁架,確保船舶這項長期營運資產的處分兼顧資本與人數兩種正當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共有人總人數同意處分的人數同意者應有部分價值合計(%)
  • 顯示『人數是否過半』『價值是否過半』與『是否達雙重過半、得處分』三項結果。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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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份佔九成的大股東想賣船,其他共有人可以阻止嗎?

可以,只要人頭沒過半。海商法第11條採雙重過半數:共有人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價值過半,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才能處分。大股東一個人即使佔九成,但他就是一個人頭,其他共有人的人數過半就能卡住交易,這點與民法第819條一般共有物處分規則不同。

Q2沒有達到雙重過半就賣船了,買方不知情能保護他嗎?

雙重過半的同意不會登記在船舶登記簿上,買方須自行查證共有人結構。實務上認為買方未查證共有人同意即受讓,難以主張善意保護,因船舶共有的特殊性是法律明定,從事航運交易有合理查核義務。簽約前要求出賣人提供全體共有人同意書正本並核對身分是標準程序。

Q3第11條的「處分」包含哪些動作?把船租給別人用也算嗎?

第11條的處分指對船舶所有權或重大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信託移轉、船籍變更。單純出租屬管理行為,適用民法第820條共有物管理規則。但長期光船租賃等同多年讓與使用收益者,實務上可能被認為重大管理行為甚至接近處分,擬約時要避免讓租賃條件過於像變相賣斷。

Q4海商法第11條是什麼?

規範共有船舶處分的決議門檻,要求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的雙重過半。

Q5什麼叫雙重過半數?

同意處分者的人頭要超過全體共有人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價值合計也要超過全船半數,兩者同時成立。

Q6海商法第11條的「處分」涵蓋哪些?

買賣、贈與、信託移轉、船籍變更等所有權或重大物權變動,不含單純出租。

Q7船舶的應有部分是什麼?

各共有人對船舶抽象的權利比例,既影響收益分配,也是第11條價值過半的計算基礎。

Q8共有船舶處分要怎麼確認效力?

調取共有人名冊與股權表,逐一核對同意者人數是否過半、應有部分價值是否過半,兩道齊備才簽約登記。

Q9沒達雙重過半就賣船怎麼救濟?

可主張處分不生效力,若已強行登記移轉,得向法院聲請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並塗銷登記。

Q10雙重過半門檻怎麼算?

人數門檻=同意人數 > 全體共有人 ÷ 2;價值門檻=同意者應有部分合計 > 50%,兩者皆須成立。

Q11怎麼證明對方未達雙重過半?

以船舶登記資料、共有人名冊、各人應有部分比例及同意書正本比對,缺額即可主張。

Q12海商法第11條 vs 民法第819條哪裡不同?

民法一般共有物只看應有部分過半,海商法第11條多疊一道共有人人數過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海商法第11條(共有船舶處分)民法第819條(一般共有物處分)海商法第13條(應有部分抵押)
決議門檻人數過半 AND 應有部分價值過半(雙重過半)應有部分過半 OR 全體同意(依情形)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
保護重心兼顧資本與人頭,防大股東壓制亦防人多綁架資本邏輯為主降低個人融資門檻
適用客體整艘共有船舶之處分一般共有物共有人自己的應有部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692条(船舶共有者の業務決定・持分価格の過半数)
🇰🇷 韓國상법 제756조(선박공유자의 업무 결정)
🇨🇳 中國海商法第10条(共有船舶处分需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
🇩🇪 德國HGB §§ 489 ff. a.F.(Partenreederei,2013 年廢止前之船舶共有制度)
🇫🇷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art. L5114-8 et s.(copropriété de navire,décisions à la majorité des quirats)
🇺🇸 美國General Maritime Law — part-owners(過半股份共有人決定船舶營運,強制出售須海事法院命令,無單一成文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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