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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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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船舶之處分及其他與共有人共同利益有關之事項,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1條規定,處分共有船舶或涉共有人共同利益之事項,須共有人過半數並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同意,採雙重過半標準。

Q · 股份最大的共有人想賣船,其他人擋得住嗎?

擋得住,海商法第11條要人頭和股份雙重過半

依海商法第11條,處分共有船舶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共有人「人數」過半數,且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股份最大的共有人即使持股九成,他也只是一個人頭,只要其他共有人的人數過半就能卡住處分。這與民法第819條一般共有物只看價值比例的規則不同,是船舶共有特有的雙軌設計。

深度解讀

90% 的錢握在兩個人手上,他們想把船賣掉。另外八個共有人加起來只有 10% 的股份,但只要這八個人有一半以上不同意,交易就是談不成。這就是海商法第 11 條在做的事。大部分台灣的共有財產是「錢大聲說話」,用應有部分的比例決定。船舶是例外:它把「人頭過半數」和「應有部分價值過半數」兩個條件疊在一起,任何一關沒過,處分都不算數。為什麼立法者要故意讓規則變難?因為船舶是長期資本投入,一次處分動輒影響所有共有人的生計,立法者不想讓少數大股東靠錢輾壓多數小股東,也不想讓人數多但出資少的人綁架營運決策。於是疊了兩把尺,兩邊都要過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應有部分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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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1 條規定:「共有船舶之處分及其他與共有人共同利益有關之事項,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