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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共有人有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儘先承買。
  2. 因船舶共有權一部分之出賣,致該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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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艘船有多個共有人,其中一個共有人想要出售自己應有的部分,其他共有人可以以同樣的價格優先買下這部分。另外,如果因為這個出售導致船失去台灣國籍,所有共有人都必須同意。 舉個例子,假設A、B、C三個人共同擁有一艘船,其中A想要出售自己持有的1/3船權。根據這個法規,B和C可以以同樣的價格優先買下這1/3的船權,如果他們都不想買,A才能把這部分賣給其他人。另外,如果因為這個出售導致船失去台灣國籍,B和C必須同意這個出售才能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