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2 條
- 1.船舶共有人有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儘先承買。
- 2.因船舶共有權一部分之出賣,致該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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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2 條設兩道閘門:共有人出售船舶持份,其他共有人可同價優先承買;若交易致船舶喪失我國國籍,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Q · 我想把船舶的持份賣掉,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嗎?
依海商法第 12 條,單純出售你的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不能阻止,但他們享有「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的權利,你必須先讓他們表態。真正需要全體同意的,是當這筆交易會導致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例如賣給外國公司並使本國持份比例不足,此時任何一位共有人不點頭,交易就無法完成。
白話解讀
共有船舶的股份不是你想賣給誰就賣給誰。海商法第 12 條設了兩道閘門。第一道對內:任何共有人要賣持份,其他共有人都有「用同樣價格優先買」的權利,這叫優先承買權。第二道對外:如果這筆交易會讓船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例如賣給外國公司),門檻從「過半數」跳升到「全體共有人都同意」,一個人說不,交易就做不成。這兩道閘門的設計邏輯不同:第一道保護共有人之間的關係穩定,避免外人突然跳進來攪局;第二道守住國家對商船船籍的戰略控制,因為船籍牽涉海洋運輸權、國防戰略、稅收管轄,不能讓私人交易輕易改變。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2 條規範船舶共有人出售應有部分的兩道限制:第一項賦予其他共有人「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權」,維護共有關係的內部秩序;第二項規定當出售致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須經共有人全體同意,藉以守住國家對商船船籍的戰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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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船舶共有優先承買權怎麼行使?▾
出賣人須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擬出售之價格與條件,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表示承買,實務上應在合理期間內表態。
Q2船舶持份可以直接賣給出價最高的外部買家嗎?▾
不行。須先讓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跳過程序逕行出售,買賣可能被主張無效。
Q3賣船舶持份給外國人一定要全體同意嗎?▾
不一定。關鍵在交易結果是否致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國籍維持則不需全體同意。
Q4一個共有人不同意就能擋下整筆交易嗎?▾
若交易致喪失國籍,第二項要求全體同意,一人反對即不成立;但純粹敲詐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Q5優先承買的價格可以議價嗎?▾
原則上須以外部買家開的同一價格承買,非金錢條件實務上折算成金額差異認定。
Q6海商法第 12 條和第 11 條差在哪?▾
第 11 條是一般處分的過半數規則,第 12 條是持份出售的優先承買與致喪失國籍的全體同意。
Q7優先承買權有沒有行使期限?▾
法未明定,實務上類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或依個案合理期間判斷。
Q8出賣人故意把價格抬高讓共有人買不起,可以嗎?▾
可能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法院得宣告整個交易無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threshold | consent_type |
|---|---|---|
| 一般處分及共同利益事項(第11條) | 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 | 雙重過半 |
| 持份供抵押(第13條) | 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 | 過半數 |
| 持份出售-不致喪失國籍(第12條第1項) | 其他共有人享有同價優先承買權 | 優先承買(非同意) |
| 持份出售-致喪失國籍(第12條第2項) | 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全體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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