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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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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共有人有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儘先承買。
  2. 2.因船舶共有權一部分之出賣,致該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2 條設兩道閘門:共有人出售船舶持份,其他共有人可同價優先承買;若交易致船舶喪失我國國籍,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Q · 我想把船舶的持份賣掉,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嗎?

其他共有人能用同價優先買,喪失國籍則要全體同意

依海商法第 12 條,單純出售你的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不能阻止,但他們享有「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的權利,你必須先讓他們表態。真正需要全體同意的,是當這筆交易會導致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例如賣給外國公司並使本國持份比例不足,此時任何一位共有人不點頭,交易就無法完成。

深度解讀

共有船舶的股份不是你想賣給誰就賣給誰。海商法第 12 條設了兩道閘門。第一道對內:任何共有人要賣持份,其他共有人都有「用同樣價格優先買」的權利,這叫優先承買權。第二道對外:如果這筆交易會讓船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例如賣給外國公司),門檻從「過半數」跳升到「全體共有人都同意」,一個人說不,交易就做不成。這兩道閘門的設計邏輯不同:第一道保護共有人之間的關係穩定,避免外人突然跳進來攪局;第二道守住國家對商船船籍的戰略控制,因為船籍牽涉海洋運輸權、國防戰略、稅收管轄,不能讓私人交易輕易改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應有部分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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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2 條規定:「船舶共有人有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儘先承買。因船舶共有權一部分之出賣,致該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