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2 條設兩道閘門:共有人出售船舶持份,其他共有人可同價優先承買;若交易致船舶喪失我國國籍,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Q · 我想把船舶的持份賣掉,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嗎?
其他共有人能用同價優先買,喪失國籍則要全體同意
依海商法第 12 條,單純出售你的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不能阻止,但他們享有「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的權利,你必須先讓他們表態。真正需要全體同意的,是當這筆交易會導致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例如賣給外國公司並使本國持份比例不足,此時任何一位共有人不點頭,交易就無法完成。
共有船舶的股份不是你想賣給誰就賣給誰。海商法第 12 條設了兩道閘門。第一道對內:任何共有人要賣持份,其他共有人都有「用同樣價格優先買」的權利,這叫優先承買權。第二道對外:如果這筆交易會讓船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例如賣給外國公司),門檻從「過半數」跳升到「全體共有人都同意」,一個人說不,交易就做不成。這兩道閘門的設計邏輯不同:第一道保護共有人之間的關係穩定,避免外人突然跳進來攪局;第二道守住國家對商船船籍的戰略控制,因為船籍牽涉海洋運輸權、國防戰略、稅收管轄,不能讓私人交易輕易改變。
海商法第 12 條規範船舶共有人出售應有部分的兩道限制:第一項賦予其他共有人「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權」,維護共有關係的內部秩序;第二項規定當出售致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須經共有人全體同意,藉以守住國家對商船船籍的戰略控制。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第 12 條第一項寫的是同一價格,原則上要用外部買家開的價碼,不能單方面議價到更低。非金錢條件實務上會折算成金額差異認定。出賣人故意抬高價碼讓共有人買不起,有被認定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由法院宣告交易無效的風險。
法條明定須全體同意,你不簽就辦不成。但若拒絕動機純屬敲詐天價補償,其他共有人可主張你構成權利濫用(民法第 148 條),不過門檻非常高。保留完整談判記錄、證明拒絕有合理理由,比單純說不爽更站得住腳。
出賣人須先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擬出售之價格與條件,其他共有人得在合理期間內以同一價格表示承買。
規範船舶共有人出售持份的兩道限制:其他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以及致喪失國籍時的全體同意。
因持份出售導致船舶不再符合船舶法的本國國籍要件,例如本國人持份比例降到法定門檻以下。
須全部共有人一致同意,與過半數不同,任何一人反對交易即無法成立。
先判斷是否致喪失國籍 → 書面通知共有人 → 給合理期間表態 → 不涉國籍依第 11 條過半數、致喪失國籍須全體同意 → 辦移轉登記。
通知並給予合理期間後仍未表態,得視為放棄,再依處分門檻完成出售,保留通知回執存證。
作為共有人之一,依第 2 項拒絕同意即可阻斷,但須保留談判記錄證明拒絕有合理理由避免被指權利濫用。
受損的其他共有人可訴請確認買賣無效並主張以同等條件承買。
第 11 條是一般處分的雙重過半規則,第 12 條是持份出售的優先承買與致喪失國籍的全體同意,門檻更嚴。
出售觸發優先承買(第 12 條),抵押僅需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第 13 條)。
| scenario | threshold | consent_type |
|---|---|---|
| 一般處分及共同利益事項(第11條) | 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 | 雙重過半 |
| 持份供抵押(第13條) | 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 | 過半數 |
| 持份出售-不致喪失國籍(第12條第1項) | 其他共有人享有同價優先承買權 | 優先承買(非同意) |
| 持份出售-致喪失國籍(第12條第2項) | 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全體同意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船舶建造中承攬人破產而破產管財人不為完成建造者,船舶定造人得將船舶及業經交付或預定之材料,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給償收取之,並得自行出資,在原處完成建造。但使用船廠,應給與報償。
船舶共有人有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儘先承買。 因船舶共有權一部分之出賣,致該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船舶共有人有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儘先承買。 因船舶共有權一部分之出賣,致該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船舶建造中承攬人破產而破產管財人不為完成建造者,船舶定造人得將船舶及業經交付或預定之材料,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給償收取之,並得自行出資,在原處完成建造。但使用船廠,應給與報償。
船舶共有人有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儘先承買。 因船舶共有權一部分之出賣,致該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