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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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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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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共有人有出賣其
應有部分
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儘先承買。
因船舶共有權一部分之出賣,致該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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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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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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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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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海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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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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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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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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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旅客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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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拖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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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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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海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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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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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海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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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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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艘船有多個共有人,其中一個共有人想要出售自己應有的部分,其他共有人可以以同樣的價格優先買下這部分。另外,如果因為這個出售導致船失去台灣國籍,所有共有人都必須同意。 舉個例子,假設A、B、C三個人共同擁有一艘船,其中A想要出售自己持有的1/3船權。根據這個法規,B和C可以以同樣的價格優先買下這1/3的船權,如果他們都不想買,A才能把這部分賣給其他人。另外,如果因為這個出售導致船失去台灣國籍,B和C必須同意這個出售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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