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3 條
船舶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時,應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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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3條規定,船舶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須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門檻較第11條處分的雙重過半寬鬆。
Q · 我持有共有船舶一部分,可以拿去抵押借錢嗎?
依海商法第13條,船舶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時,須取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即可,不必達到第11條處分船舶所要求的人數與應有部分價值雙重過半。門檻較寬,是因為抵押在債務人違約、抵押權實行之前,並未直接變動船舶的所有權結構;但一旦違約遭拍賣,仍可能波及全體共有人。
白話解讀
拿共有船舶的股份去抵押借錢,門檻比你想的低。海商法第 13 條只要求「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不必像第 11 條那樣湊齊雙重過半。同樣是動用共有資產,為什麼抵押比處分寬鬆?因為抵押在法律上是「擔保」,只有在債務人違約時才會變成處分,平時對船舶的所有權結構不產生直接變動。立法者把抵押當作「處分的前置可能」,用比較溫和的門檻管制。但這個寬鬆也是陷阱:你只要說服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就可以把整艘船的股份綁進抵押關係,一旦你的借款出事,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整個共有結構可能被一個小股東的財務決策拉下水。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3條為船舶共有的擔保管制規範,規定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時,須取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其門檻低於同法第11條對船舶處分所採的雙重過半,構成船舶共有人「融資活化」與「共有關係安定」之間的中間管制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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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13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船舶共有人用自己的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時,須取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
Q2抵押和處分的同意門檻一樣嗎?▾
不一樣。第13條抵押只要過半數人同意,第11條處分要人數加應有部分價值雙重過半。
Q3為什麼抵押門檻比處分低?▾
因為抵押在實行前只是擔保,尚未變動船舶所有權結構,立法者採較寬鬆管制。
Q4沒有過半同意設定的抵押有效嗎?▾
違反法定要件,其他共有人可訴請塗銷,抵押權人可能取得不到有效擔保。
Q5抵押後整艘船會被拍賣嗎?▾
標的原則上是應有部分,但實務上單獨拍賣難變現,法院可能拍賣整艘船再依比例分配。
Q6我被要求簽抵押同意書該注意什麼?▾
先查借款人財務、金額與還款計畫,並可要求加註上限、通報義務與優先受償條款。
Q7其他共有人可以阻止拍賣波及自己嗎?▾
可在法院裁定整船拍賣前,主張優先買回該應有部分,讓拍賣只影響一人。
Q8偽造同意書設定抵押有什麼風險?▾
抵押可被宣告無效,且偽造簽名涉及偽造文書與詐欺的刑事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1_處分 | article_13_抵押 |
|---|---|---|
| 適用行為 | 出賣、處分等變動所有權的行為 | 以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
| 同意門檻 | 共有人過半數+應有部分價值過半(雙重過半) | 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 |
| 對所有權影響 | 直接變動所有權結構 | 實行前僅為擔保,違約後才轉為處分 |
| 風險時點 | 同意當下即發生變動 | 風險遞延至抵押權實行、拍賣時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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