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時,應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3條規定,船舶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須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門檻較第11條處分的雙重過半寬鬆。
Q · 我持有共有船舶一部分,可以拿去抵押借錢嗎?
可以,但須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
依海商法第13條,船舶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時,須取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即可,不必達到第11條處分船舶所要求的人數與應有部分價值雙重過半。門檻較寬,是因為抵押在債務人違約、抵押權實行之前,並未直接變動船舶的所有權結構;但一旦違約遭拍賣,仍可能波及全體共有人。
拿共有船舶的股份去抵押借錢,門檻比你想的低。海商法第 13 條只要求「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不必像第 11 條那樣湊齊雙重過半。同樣是動用共有資產,為什麼抵押比處分寬鬆?因為抵押在法律上是「擔保」,只有在債務人違約時才會變成處分,平時對船舶的所有權結構不產生直接變動。立法者把抵押當作「處分的前置可能」,用比較溫和的門檻管制。但這個寬鬆也是陷阱:你只要說服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就可以把整艘船的股份綁進抵押關係,一旦你的借款出事,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整個共有結構可能被一個小股東的財務決策拉下水。
海商法第13條為船舶共有的擔保管制規範,規定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時,須取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其門檻低於同法第11條對船舶處分所採的雙重過半,構成船舶共有人「融資活化」與「共有關係安定」之間的中間管制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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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或航政機關審查時應檢查是否符合第13條,但實務上主要看書面文件,若提交偽造同意書可能登記成功;惟其他共有人發現後訴請塗銷,法院會以違反法定要件宣告抵押無效。稍具規模的融資案,銀行多會要求所有共有人到場簽署,不收傳真或影本。
抵押標的是應有部分,實行時原則上拍賣該部分;但單獨拍賣應有部分買家少、變現差,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將整艘船列為拍賣對象再按比例分配。其他共有人可在裁定整船拍賣前主張優先買回該應有部分,避免骨牌效應波及全體。
第13條抵押僅需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第11條處分須共有人人數過半並其應有部分價值過半的雙重過半。差異反映抵押在實行前尚未變動所有權結構的時間差。
規範船舶共有人以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時,須取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的門檻條款。
抵押只要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處分要人數加應有部分價值雙重過半,門檻更高。
共有人對共有船舶所享有的抽象比例權利,可作為處分、儘先承買或抵押的客體。
船舶抵押依海商法須以書面設定並登記,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且共有時受第13條同意門檻限制。
盤點共有結構 → 取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書面同意 → 依第33條作成書面 → 辦理抵押登記 → 留存憑證。
以「其他共有人」人數計算過半,不含設定人自己,且不要求應有部分價值過半。
先查借款金額與還款能力,要求加註設定上限、通報義務、優先受償順位,並由公證人見證。
立即向法院聲請塗銷抵押登記,保存書面證據,必要時對偽造文書提刑事告訴。
海商法第13條為共有船舶的特別規定,優先於民法第819條共有人自由處分應有部分的一般原則。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1_處分 | article_13_抵押 |
|---|---|---|
| 適用行為 | 出賣、處分等變動所有權的行為 | 以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
| 同意門檻 | 共有人過半數+應有部分價值過半(雙重過半) | 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 |
| 對所有權影響 | 直接變動所有權結構 | 實行前僅為擔保,違約後才轉為處分 |
| 風險時點 | 同意當下即發生變動 | 風險遞延至抵押權實行、拍賣時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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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船舶之處分,及其他與共有人共同利益有關之事項,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份之價值,以其過半數決之。
船舶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時,應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船舶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時,應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共有船舶之處分,及其他與共有人共同利益有關之事項,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份之價值,以其過半數決之。
船舶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時,應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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