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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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船舶共有人,對於利用船舶所生之債務,就其應有部分,負比例分擔之責。
- 2.共有人對於發生債務之管理行為,曾經拒絕同意者,關於此項債務,得委棄其應有部分於他共有人而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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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4條規定共有船舶債務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但對該管理行為曾拒絕同意者,得委棄持分免責。
Q · 共有船舶欠下鉅額債務,我一定要照股份比例扛嗎?
原則上要,但當初明確反對過的人可委棄持分免責
依海商法第14條第一項,船舶共有人對於利用船舶所生之債務,須就其應有部分負比例分擔之責。但第二項給了出口:如果你對發生該債務的管理行為「曾經拒絕同意」(且留有可證明的紀錄),你可以把應有部分委棄給其他共有人,從此免除這筆債務責任。關鍵在「事前反對」,不是「事後後悔」。
深度解讀
共有船舶的營運出事了。某一個決策害得公司背上幾千萬債務,債權人找上門。你作為共有人,是不是要照股份比例一起扛?海商法第 14 條第一項說:是的,對於「利用船舶所生之債務」,按應有部分負比例分擔責任。但第二項給了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逃生口:如果你當初曾經明確「拒絕同意」那個惹出債務的管理決策,你可以把你的應有部分「委棄」給其他共有人,從此這筆債務跟你無關。這叫委棄免責。它不是事後後悔就能用,是你當初就投下反對票、留下紀錄的人專屬的武器。立法者的設計邏輯是:你反對過但多數還是通過了,總不能讓你被決策結果綁死到底,給你一個放棄股份換取免責的出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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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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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