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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共有人,對於利用船舶所生之債務,就其應有部分,負比例分擔之責。
  2. 共有人對於發生債務之管理行為,曾經拒絕同意者,關於此項債務,得委棄其應有部分於他共有人而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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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多個人共同擁有一艘船,當船舶產生債務時,每個共有人都要按照自己所擁有的比例分擔責任。如果其中一個共有人不同意管理行為,導致產生債務,那麼他可以放棄自己應該承擔的部分,讓其他共有人來分擔。 舉個例子,假設 A、B、C 三個人共同擁有一艘船,當船舶產生了一筆債務,需要支付 3000 元。如果他們三個人所擁有的比例分別是 40%、30%、30%,那麼 A 應該承擔 1200 元、B 和 C 各承擔 900 元。如果 A 不同意管理行為,導致產生債務,那麼他可以放棄自己應該承擔的 1200 元,讓 B 和 C 各自承擔 1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