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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14 條

  1. 1.船舶共有人,對於利用船舶所生之債務,就其應有部分,負比例分擔之責。
  2. 2.共有人對於發生債務之管理行為,曾經拒絕同意者,關於此項債務,得委棄其應有部分於他共有人而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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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4條規定共有船舶債務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但對該管理行為曾拒絕同意者,得委棄持分免責。

Q · 共有船舶欠下鉅額債務,我一定要照股份比例扛嗎?

依海商法第14條第一項,船舶共有人對於利用船舶所生之債務,須就其應有部分負比例分擔之責。但第二項給了出口:如果你對發生該債務的管理行為「曾經拒絕同意」(且留有可證明的紀錄),你可以把應有部分委棄給其他共有人,從此免除這筆債務責任。關鍵在「事前反對」,不是「事後後悔」。

白話解讀

共有船舶的營運出事了。某一個決策害得公司背上幾千萬債務,債權人找上門。你作為共有人,是不是要照股份比例一起扛?海商法第 14 條第一項說:是的,對於「利用船舶所生之債務」,按應有部分負比例分擔責任。但第二項給了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逃生口:如果你當初曾經明確「拒絕同意」那個惹出債務的管理決策,你可以把你的應有部分「委棄」給其他共有人,從此這筆債務跟你無關。這叫委棄免責。它不是事後後悔就能用,是你當初就投下反對票、留下紀錄的人專屬的武器。立法者的設計邏輯是:你反對過但多數還是通過了,總不能讓你被決策結果綁死到底,給你一個放棄股份換取免責的出口。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4條為共有船舶債務分擔的核心規範:第一項確立共有人就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利用船舶所生之債務,第二項則賦予曾拒絕同意該管理行為的共有人「委棄應有部分以免責」的退場權,在多數決效率與異議者保護之間建立制度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利用船舶所生之債務總額(新台幣)個人應有部分比例(0-1)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第14條是什麼?

規範共有船舶債務的比例分擔,並給反對過的共有人委棄持分免責的退場權。

Q2什麼是委棄免責?

曾拒絕同意管理行為的共有人,可放棄應有部分給其他共有人,換取免除該筆債務責任。

Q3委棄要怎麼做?

對其他共有人為委棄的意思表示(建議存證信函),並辦理船舶持分登記變更。

Q4委棄有沒有補償?

原則沒有對價,是用持分換免責;若持分價值遠高於債務,委棄反而不划算。

Q5開會時沒舉手贊成算拒絕同意嗎?

沉默通常不等於拒絕,須有積極反對且留下紀錄,否則委棄主張難成立。

Q6委棄有沒有時間限制?

委棄意思表示無法定期間,但應於債務發生後合理期間內為之,相關爭議適用15年時效。

Q7海商法第14條和民法合夥責任差在哪?

合夥人對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共有船舶人則可比例分擔並透過委棄退場。

Q8委棄和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是一回事嗎?

不同。委棄是共有層級放棄持分免責,責任限制(第21條)是以船舶價值為責任上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前提條件委棄免責(海商法14條)須曾拒絕同意該管理行為且有紀錄民法合夥退夥依約定或法定事由,對既存債務仍負責
對既存債務委棄免責委棄後免除該筆債務責任合夥退夥退夥前發生的債務仍須負責
成本委棄免責放棄應有部分(無對價)合夥退夥結算後返還或補繳出資
適用時機委棄免責債務額接近或超過持分價值時最划算合夥退夥欲退出經營關係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商法第692条以下(船舶共有に関する規定)
🇰🇷 韓國상법 제756조 이하(선박공유)
🇩🇪 德國HGB §§ 489 ff a.F.(Partenreederei,2013年海商法改革により廃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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