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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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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共有人為船長而被辭退或解任時,得退出共有關係,並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之資金。
  2. 2.前項資金數額,依當事人之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法院裁判之。
  3. 3.第一項所規定退出共有關係之權,自被辭退之日起算,經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5 條規定,兼任船長的船舶共有人被辭退或解任時,得退出共有關係並請求返還應有部分資金,須自被辭退日起一個月內行使,逾期失權。

Q · 船長兼股東被其他共有人辭退,還能把投資的錢拿回來嗎?

可以,但要在一個月內行使退出權

依海商法第 15 條第一項,船舶共有人因擔任船長而被辭退或解任時,得退出共有關係,並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之資金。資金數額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裁判。關鍵在第三項:退出權自被辭退之日起算,經一個月不行使即消滅,屬除斥期間,沒有中斷或重行起算的補救機制。

深度解讀

你是船長,同時你也是這艘船的共有人之一。有一天其他共有人開會把你辭退。這不是單純的失業,是雙重打擊:你既失去工作,又困在一個你不能再掌舵的投資上。海商法第 15 條是為這個特殊角色設計的安全閥。你有權「退出共有關係」,要回你那部分的投資款,金額由大家協商,談不攏就由法院裁決。但這個權利有一個殘酷的時限:從你被辭退那天起算,只有一個月可以行使。一個月內不動作,這扇逃生門永遠關上,你只能被困在一個你無權管理的資產裡。為什麼只給一個月?立法者認為,這個特殊權利會打亂共有結構,必須快速處理讓關係塵埃落定;拖太久會讓其他共有人無法規劃未來。所以時間壓力是刻意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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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5 條規定:「船舶共有人為船長而被辭退或解任時,得退出共有關係,並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之資金。前項資金數額,依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