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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共有人為船長而被辭退或解任時,得退出共有關係,並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之資金。
  2. 前項資金數額,依當事人之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法院裁判之。
  3. 第一項所規定退出共有關係之權,自被辭退之日起算,經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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