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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5 條

  1. 1.船舶共有人為船長而被辭退或解任時,得退出共有關係,並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之資金。
  2. 2.前項資金數額,依當事人之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法院裁判之。
  3. 3.第一項所規定退出共有關係之權,自被辭退之日起算,經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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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5 條規定,兼任船長的船舶共有人被辭退或解任時,得退出共有關係並請求返還應有部分資金,須自被辭退日起一個月內行使,逾期失權。

Q · 船長兼股東被其他共有人辭退,還能把投資的錢拿回來嗎?

依海商法第 15 條第一項,船舶共有人因擔任船長而被辭退或解任時,得退出共有關係,並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之資金。資金數額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裁判。關鍵在第三項:退出權自被辭退之日起算,經一個月不行使即消滅,屬除斥期間,沒有中斷或重行起算的補救機制。

白話解讀

你是船長,同時你也是這艘船的共有人之一。有一天其他共有人開會把你辭退。這不是單純的失業,是雙重打擊:你既失去工作,又困在一個你不能再掌舵的投資上。海商法第 15 條是為這個特殊角色設計的安全閥。你有權「退出共有關係」,要回你那部分的投資款,金額由大家協商,談不攏就由法院裁決。但這個權利有一個殘酷的時限:從你被辭退那天起算,只有一個月可以行使。一個月內不動作,這扇逃生門永遠關上,你只能被困在一個你無權管理的資產裡。為什麼只給一個月?立法者認為,這個特殊權利會打亂共有結構,必須快速處理讓關係塵埃落定;拖太久會讓其他共有人無法規劃未來。所以時間壓力是刻意的。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5 條為船舶共有的退場規範,賦予「兼任船長的船舶共有人」在被辭退或解任時退出共有關係、請求返還應有部分資金的權利;該退出權自被辭退之日起算一個月為除斥期間,逾期消滅,目的在於快速切割身份與資產交織的共有關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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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 15 條在規範什麼?

兼任船長的船舶共有人被辭退時,可退出共有關係並要回投資款。

Q2退出權的一個月從哪天起算?

自被辭退之日起算,原則以解任決議作成日為準。

Q3其他共有人不還錢怎麼辦?

可單方向法院聲請裁判金額並強制執行,不需對方同意。

Q4一個月是時效還是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逾期即消滅,不適用時效中斷。

Q5應有部分的資金數額怎麼決定?

先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裁判。

Q6自己辭職也能行使退出權嗎?

條文限「被辭退或解任」,自願辭職不在此列。

Q7退出意思表示用什麼方式最安全?

雙掛號存證信函,留下寄件與簽收雙重證據。

Q8逾一個月還能要回資金嗎?

退出權已消滅,只能循其他途徑,喪失此條保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xit_right_one_monthfund_claim
性質除斥期間(退出權本身)消滅時效(資金返還請求權,已行使後)
期間自被辭退日起一個月一般 15 年(民法第 125 條)
可否中斷不可,逾期即消滅可中斷、重行起算
補救機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商法 第699条(船長たる船舶共有者の持分買取請求権,舊條文)
🇰🇷 韓國상법 선박공유 규정(제756조 이하, 선장인 공유자의 지분 관련 권리)
🇩🇪 德國HGB Partenreederei §§ 489 ff. a.F.(船舶共有,2013 年海商法改革多已廢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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