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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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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關係,不因共有人中一人之死亡、破產或受監護宣告而終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6 條規定,船舶共有關係不因共有人之一死亡、破產或受監護宣告而終止,以維持船舶營運的持續性。

Q · 船舶共有人過世或破產,整艘船的共有關係會跟著解散嗎?

不會,海商法 16 條讓共有關係延續不中斷

依海商法第 16 條,共有關係不因共有人中一人之死亡、破產或受監護宣告而終止。船舶營運涉及船員雇傭、貨物運送、保險等連續性關係,立法者特別讓船舶共有比民法一般共有更穩固。共有人過世時繼承人補位成為新共有人,破產時債權人只能對該共有人的應有部分主張,整體共有結構不受影響,船舶照常營運。

深度解讀

在民法的世界裡,共有關係其實沒有想像中穩固,一個共有人死了、破產了、被宣告監護了,這段共有關係的命運就會被牽動。但海上的邏輯不一樣。船舶一旦下水營運,就是一個必須持續運轉的經濟體,不能因為某個股東家裡出事就停在港裡讓貨物腐爛、讓船員失業。海商法第 16 條把這條規則明文寫死:共有人之一死亡、破產、受監護宣告(法院認定無法自理財產的法律狀態),共有關係不終止。你繼承了爸爸漁船的持分,那艘船的營運不會停下來等你決定要不要當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可以照常出海、照常做生意,你只能透過讓與應有部分或要求清算來處理你的份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監護宣告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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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6 條規定:「共有關係,不因共有人中一人之死亡、破產或受監護宣告而終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