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6 條
共有關係,不因共有人中一人之死亡、破產或受監護宣告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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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6 條規定,船舶共有關係不因共有人之一死亡、破產或受監護宣告而終止,以維持船舶營運的持續性。
Q · 船舶共有人過世或破產,整艘船的共有關係會跟著解散嗎?
依海商法第 16 條,共有關係不因共有人中一人之死亡、破產或受監護宣告而終止。船舶營運涉及船員雇傭、貨物運送、保險等連續性關係,立法者特別讓船舶共有比民法一般共有更穩固。共有人過世時繼承人補位成為新共有人,破產時債權人只能對該共有人的應有部分主張,整體共有結構不受影響,船舶照常營運。
白話解讀
在民法的世界裡,共有關係其實沒有想像中穩固,一個共有人死了、破產了、被宣告監護了,這段共有關係的命運就會被牽動。但海上的邏輯不一樣。船舶一旦下水營運,就是一個必須持續運轉的經濟體,不能因為某個股東家裡出事就停在港裡讓貨物腐爛、讓船員失業。海商法第 16 條把這條規則明文寫死:共有人之一死亡、破產、受監護宣告(法院認定無法自理財產的法律狀態),共有關係不終止。你繼承了爸爸漁船的持分,那艘船的營運不會停下來等你決定要不要當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可以照常出海、照常做生意,你只能透過讓與應有部分或要求清算來處理你的份額。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6 條為船舶共有的存續性規範,明定共有關係不因共有人之一死亡、破產或受監護宣告而終止。其立法目的在維持船舶營運的持續性,使船舶不致因個別共有人的重大個人事由而中斷運作,並排除民法一般共有得隨時請求分割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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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 16 條是什麼?▾
規定船舶共有關係不因共有人之一死亡、破產或受監護宣告而終止,使船舶得以持續營運。
Q2船舶共有人死亡,共有關係會終止嗎?▾
不會。共有關係延續,繼承人補位成為新共有人,船舶照常營運。
Q3共有人破產時債權人能拍賣整艘船嗎?▾
不能。債權人只能對該共有人的應有部分主張,整體共有結構不受影響。
Q4受監護宣告的共有人怎麼行使權利?▾
共有關係不終止,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該共有人對船舶的權利。
Q5船舶共有和民法一般共有差在哪?▾
民法一般共有得隨時請求分割,船舶共有則排除此規定,穩定性更高。
Q6繼承到船舶持分不想當共有人怎麼辦?▾
可依海商法第 12 條讓與應有部分,但需先通知其他共有人,他們有優先承買權。
Q7為什麼海商法要特別寫這一條?▾
船舶營運涉及船員、運送、保險等連續關係,不能因個別共有人出事而停擺。
Q8船舶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可以單獨處理嗎?▾
可以讓與或設定抵押,但抵押需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海商法第 13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ship_co_ownership | general_co_ownership |
|---|---|---|
| 得否隨時請求分割 | 排除,不得隨時請求分割 | 民法 823 條得隨時請求分割 |
| 共有人死亡之效果 | 共有關係不終止,繼承人補位 | 持分由繼承人繼承,得請求分割 |
| 共有人破產之效果 | 僅影響其應有部分,結構不變 | 破產財團納入該共有人持分 |
| 讓與應有部分 | 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海商法 12) | 原則自由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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