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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17 條

船舶共有人,應選任共有船舶經理人,經營其業務,共有船舶經理人之選任,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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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7 條規定,船舶共有人選任共有船舶經理人,須經共有人過半數並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同意,採雙重多數決。

Q · 船舶共有人要怎麼選共有船舶經理人?

依海商法第 17 條,船舶共有人選任共有船舶經理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門檻:一是同意的共有人「人數」過半數,二是這些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兩者缺一不可。因此持股 60% 的單一大股東無法一人決定,五個各持 10% 的小股東也湊不出價值過半,制度逼迫不同勢力協商。

白話解讀

船在海上不能群龍無首。海商法第 17 條規定共有人必須選出一個「共有船舶經理人」來實際經營船的業務。但選任的門檻有意思:要過兩關,人數過半,並且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這個雙重多數決的設計直接決定了權力分配。一個持有 60% 股份的大股東不能單方面決定誰當經理人,因為他只有一個人;五個各持 10% 的小股東加起來也選不出來,因為他們的價值合計才 50%。這個機制把「人頭民主」和「資本民主」綁在一起,逼迫不同立場的共有人必須協商。理解這個門檻,你才知道在共有結構裡你真正的籌碼是什麼。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7 條為船舶共有的經理人選任規範,要求共有人選任共有船舶經理人經營業務,並採「人數過半數」與「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並立的雙重多數決,使任何單一持份或單一人數結盟都無法獨占管理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清單支持該人選的共有人(勾選)
  • 回傳是否同時達成人數過半與價值過半,並標示卡在哪一道門檻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第17條是什麼?

規定船舶共有人應選任共有船舶經理人,且選任須人數過半並持份價值合計過半的雙重多數決。

Q2共有船舶經理人怎麼選?

由共有人選任,須同時取得人數過半數與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的同意。

Q3持股最多的人能直接當經理人嗎?

不行,就算持份 70%,仍需另一名共有人支持才能達到人數過半。

Q4雙重多數決是什麼意思?

人頭過半與資本(持份價值)過半兩條件必須同時成立,缺一不可。

Q5經理人可以找共有人以外的外部人嗎?

海商法未明文限制,實務上得選任外部專業經理人。

Q6選任程序有瑕疵會怎樣?

其他共有人得依民事訴訟請求確認選任決議無效。

Q7兩個門檻一直卡住選不出來怎麼辦?

長期僵局致船舶無法營運時,得向法院聲請處置;宜事先於共有契約約定僵局機制。

Q8海商法第17條和第11條有什麼關係?

兩條都採人數加價值的雙重多數決,第11條用於共有船舶處分等共同利益事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門檻計算基礎保護對象
門檻一:人數過半同意之共有人人數 / 全體共有人人數 > 1/2持份較小的共有人(防大股東一人獨斷)
門檻二:價值過半同意者應有部分價值合計 / 全部應有部分 > 1/2持份較大的共有人(防人頭優勢輾壓資本)
兩者關係條文用「並」字=且,須同時成立逼迫人頭與資本兩派協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商法 第697条以下(船舶共有・船舶管理人の選任)
🇰🇷 韓國상법 제764조 부근(선박공유·선박관리인의 선임)
🇩🇪 德國HGB §§ 489–509 a.F.(Mitreederei/Korrespondentreeder,2013 年海商法改革後大幅廢除)
🇫🇷 法國Loi n° 67-5 du 3 janvier 1967 sur le statut des navires(copropriété du navire/gérant)
🇺🇸 美國普通法之 managing owner/'ship's husband' 慣例(無單一成文對應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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