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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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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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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共有人,應選任共有船舶經理人,經營其業務,共有船舶經理人之選任,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
應有部分
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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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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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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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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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海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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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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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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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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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旅客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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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拖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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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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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海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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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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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海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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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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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艘船有多個共有人,他們必須選出一個共有船舶經理人來管理船的業務。選舉共有船舶經理人必須得到過半數共有人的同意,而且這些同意的價值也必須超過一半。 舉個例子,假設有三個人共同擁有一艘船,每個人擁有船的價值分別是100、200、300萬元。如果他們要選舉共有船舶經理人,必須得到至少兩個人的同意,而且這兩個人所擁有的船的價值必須超過400萬元。如果只有其中一個人同意,或者兩個人同意但是他們所擁有的船的價值不足400萬元,那麼這個選舉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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