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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共有人,應選任共有船舶經理人,經營其業務,共有船舶經理人之選任,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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