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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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共有人,應選任共有船舶經理人,經營其業務,共有船舶經理人之選任,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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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7 條規定,船舶共有人選任共有船舶經理人,須經共有人過半數並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同意,採雙重多數決。
Q · 船舶共有人要怎麼選共有船舶經理人?
人數過半且持份價值合計也過半,雙門檻都過才算數
依海商法第 17 條,船舶共有人選任共有船舶經理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門檻:一是同意的共有人「人數」過半數,二是這些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數。兩者缺一不可。因此持股 60% 的單一大股東無法一人決定,五個各持 10% 的小股東也湊不出價值過半,制度逼迫不同勢力協商。
深度解讀
船在海上不能群龍無首。海商法第 17 條規定共有人必須選出一個「共有船舶經理人」來實際經營船的業務。但選任的門檻有意思:要過兩關,人數過半,並且應有部分價值合計過半。這個雙重多數決的設計直接決定了權力分配。一個持有 60% 股份的大股東不能單方面決定誰當經理人,因為他只有一個人;五個各持 10% 的小股東加起來也選不出來,因為他們的價值合計才 50%。這個機制把「人頭民主」和「資本民主」綁在一起,逼迫不同立場的共有人必須協商。理解這個門檻,你才知道在共有結構裡你真正的籌碼是什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應有部分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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