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8 條
共有船舶經理人關於船舶之營運,在訴訟上或訴訟外代表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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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8 條規定,共有船舶經理人就船舶營運,在訴訟上與訴訟外均代表全體共有人。
Q · 共有船舶的經理人簽的約、應的訴訟,會綁到所有共有人嗎?
依海商法第 18 條,共有船舶經理人就船舶營運事項,在訴訟上與訴訟外都代表全體共有人。他簽的契約、應的訴訟、收的文書,效力直接及於每一位共有人,不需逐一徵得同意或蓋章。例外是出賣或抵押船舶這類重大處分,依第 19 條須經共有人書面委任。共有人若不滿經理人的對外行為,原則上不能對外推翻,只能依內部委任關係(第 17、20 條)對經理人追究責任。
白話解讀
當你的船被告上法院、被海關開罰、被供應商追貨款的那一刻,誰有權出面回應?海商法第 18 條給了一個明確答案:共有船舶經理人。這條把原本要全體共有人簽字的對外行為,集中授權給一個人處理。經理人簽的契約算全體共有人簽的,經理人應的訴算全體共有人應的,不必每件事都要拉你出來蓋章。聽起來方便,但反過來看,這也意味著一個你可能不太認識的人,正在用你的名字綁定一連串法律後果。理解經理人代表權的範圍,是船舶共有人保護自己最基本的功課。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8 條規範「共有船舶經理人」的法定對外代表權:經理人就船舶之營運事項,無論在訴訟上(代表共有人起訴、應訴、受送達)或訴訟外(締約、收受通知)均代表全體共有人。此代表權是法定且廣泛的,第三人得直接與經理人交易而拘束全體共有人,但不及於出賣、抵押船舶等重大處分(須依第 19 條書面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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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 18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共有船舶經理人就船舶營運事項,在訴訟上及訴訟外代表全體共有人,其對外行為直接拘束所有共有人。
Q2經理人簽的合約共有人沒簽字算數嗎?▾
算數。經理人是法定代表,營運範圍內的契約視同全體共有人所簽,共有人事後只能對內追究經理人責任。
Q3船舶被告,傳票寄給經理人就生效嗎?▾
是。送達給經理人視為對全體共有人送達,共有人不能以「我不知道」免責,訴訟期限照算。
Q4經理人可以擅自賣掉共有船舶嗎?▾
不行。出賣或抵押船舶屬重大處分,依海商法第 19 條須經共有人書面委任,不在第 18 條的營運代表權範圍。
Q5新加入的共有人會被舊經理人簽的長期合約綁住嗎?▾
會。經理人在營運範圍內既有的長期租傭船合約對全體共有人有效,新進共有人加入後仍受拘束。
Q6共有人對經理人的對外行為不滿能撤銷嗎?▾
對外原則上不能撤銷(保護第三人信賴),只能對內依委任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或循程序撤換經理人。
Q7海商法第 18 條和民法經理人代表權有什麼不同?▾
兩者法理相通,但第 18 條是海商法針對船舶共有的特別規定,代表對象是全體共有人而非單一商號。
Q8經理人代表權的範圍到哪裡?▾
限於「船舶之營運」相關事項,包含日常締約、訴訟與文書收受;重大處分(賣船、抵押)須另依第 19 條書面委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eration_§18 | major_disposal_§19 | report_duty_§20 |
|---|---|---|---|
| 權限類型 | 日常營運代表權(締約/訴訟/受送達) | 出賣或抵押船舶(重大處分) | 航行後報告義務 |
| 是否需共有人額外同意 | 不需,法定代表 | 需共有人依第 11 條之書面委任 | 屬經理人應主動履行之內部義務 |
| 對外效力 | 直接拘束全體共有人 | 未經書面委任不生處分效力 | 不涉對外,屬內部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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