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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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船舶經理人關於船舶之營運,在訴訟上或訴訟外代表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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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8 條規定,共有船舶經理人就船舶營運,在訴訟上與訴訟外均代表全體共有人。
Q · 共有船舶的經理人簽的約、應的訴訟,會綁到所有共有人嗎?
會。經理人營運船舶的對外行為效力及於全體共有人
依海商法第 18 條,共有船舶經理人就船舶營運事項,在訴訟上與訴訟外都代表全體共有人。他簽的契約、應的訴訟、收的文書,效力直接及於每一位共有人,不需逐一徵得同意或蓋章。例外是出賣或抵押船舶這類重大處分,依第 19 條須經共有人書面委任。共有人若不滿經理人的對外行為,原則上不能對外推翻,只能依內部委任關係(第 17、20 條)對經理人追究責任。
深度解讀
當你的船被告上法院、被海關開罰、被供應商追貨款的那一刻,誰有權出面回應?海商法第 18 條給了一個明確答案:共有船舶經理人。這條把原本要全體共有人簽字的對外行為,集中授權給一個人處理。經理人簽的契約算全體共有人簽的,經理人應的訴算全體共有人應的,不必每件事都要拉你出來蓋章。聽起來方便,但反過來看,這也意味著一個你可能不太認識的人,正在用你的名字綁定一連串法律後果。理解經理人代表權的範圍,是船舶共有人保護自己最基本的功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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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