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8 條
共有船舶經理人關於船舶之營運,在訴訟上或訴訟外代表共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8 條規定,共有船舶經理人就船舶營運,在訴訟上與訴訟外均代表全體共有人。
Q · 共有船舶的經理人簽的約、應的訴訟,會綁到所有共有人嗎?
依海商法第 18 條,共有船舶經理人就船舶營運事項,在訴訟上與訴訟外都代表全體共有人。他簽的契約、應的訴訟、收的文書,效力直接及於每一位共有人,不需逐一徵得同意或蓋章。例外是出賣或抵押船舶這類重大處分,依第 19 條須經共有人書面委任。共有人若不滿經理人的對外行為,原則上不能對外推翻,只能依內部委任關係(第 17、20 條)對經理人追究責任。
白話解讀
當你的船被告上法院、被海關開罰、被供應商追貨款的那一刻,誰有權出面回應?海商法第 18 條給了一個明確答案:共有船舶經理人。這條把原本要全體共有人簽字的對外行為,集中授權給一個人處理。經理人簽的契約算全體共有人簽的,經理人應的訴算全體共有人應的,不必每件事都要拉你出來蓋章。聽起來方便,但反過來看,這也意味著一個你可能不太認識的人,正在用你的名字綁定一連串法律後果。理解經理人代表權的範圍,是船舶共有人保護自己最基本的功課。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8 條規範「共有船舶經理人」的法定對外代表權:經理人就船舶之營運事項,無論在訴訟上(代表共有人起訴、應訴、受送達)或訴訟外(締約、收受通知)均代表全體共有人。此代表權是法定且廣泛的,第三人得直接與經理人交易而拘束全體共有人,但不及於出賣、抵押船舶等重大處分(須依第 19 條書面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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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經理人對外簽了不合理的合約,共有人能事後撤銷嗎?▾
對外通常不能撤銷,因為代表權是法定的,第三人有信賴利益。共有人只能對內向經理人追究責任,例如損害賠償或撤換經理人。若經理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可同時依民法委任契約責任請求賠償。
Q2船舶被告,傳票寄到經理人那裡但他沒通知我,我會被判敗訴嗎?▾
原則上會。經理人是法定代表,送達給他即視為送達全體共有人,不能用『我不知道』免責。實務上應在共有契約中明訂經理人對重大訴訟的即時通報義務與時限。
Q3經理人可以擅自賣掉或抵押共有船舶嗎?▾
不行。出賣或抵押船舶屬重大處分,依海商法第 19 條須經共有人書面委任,不在第 18 條營運代表權範圍內,未經書面委任不生處分效力。
Q4海商法第 18 條是什麼?▾
規定共有船舶經理人就船舶營運,在訴訟上及訴訟外代表全體共有人,其對外行為直接拘束所有共有人。
Q5共有船舶經理人是誰?▾
由船舶共有人依第 17 條以過半數決選任、經營共有船舶業務並對外代表全體共有人的人,類似公司負責人的雛形。
Q6什麼叫『船舶之營運』?▾
指與船舶商業運行有關的事項,如租傭船締約、保險、補給、運費收取與相關訴訟,不含賣船、抵押等重大處分。
Q7經理人代表權和重大處分權差在哪?▾
營運代表權是第 18 條的法定廣泛權限;賣船、抵押屬第 19 條重大處分,須共有人書面委任,兩者界線分明。
Q8新進共有人怎麼確認自己被哪些合約綁住?▾
調閱第 17 條選任文件 → 請經理人提供近三年長期合約 → 評估租傭船、保險等既有義務 → 在共有契約加註通報義務。
Q9共有人怎麼追究經理人的不當行為?▾
對外無法推翻,對內依第 17 條委任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嚴重失職可依多數決程序撤換,必要時併查背信責任。
Q10船舶被扣押或被告時共有人該怎麼處理?▾
以經理人為代表人應訴,由其對應海關或原告;共有人保留所有書面紀錄,並確認送達與通報是否落實。
Q11怎麼證明經理人逾越了代表權?▾
比對行為是否落在『船舶營運』範圍:若屬賣船、抵押而無書面委任,即逾越第 18 條,可主張處分不生效力。
Q12海商法 18 條 vs 第 19 條差在哪?▾
18 條是日常營運的法定代表權;19 條是賣船、抵押等重大處分的例外,須共有人書面委任,未委任不生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eration_§18 | major_disposal_§19 | report_duty_§20 |
|---|---|---|---|
| 權限類型 | 日常營運代表權(締約/訴訟/受送達) | 出賣或抵押船舶(重大處分) | 航行後報告義務 |
| 是否需共有人額外同意 | 不需,法定代表 | 需共有人依第 11 條之書面委任 | 屬經理人應主動履行之內部義務 |
| 對外效力 | 直接拘束全體共有人 | 未經書面委任不生處分效力 | 不涉對外,屬內部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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