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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18 條

共有船舶經理人關於船舶之營運,在訴訟上或訴訟外代表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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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8 條規定,共有船舶經理人就船舶營運,在訴訟上與訴訟外均代表全體共有人。

Q · 共有船舶的經理人簽的約、應的訴訟,會綁到所有共有人嗎?

依海商法第 18 條,共有船舶經理人就船舶營運事項,在訴訟上與訴訟外都代表全體共有人。他簽的契約、應的訴訟、收的文書,效力直接及於每一位共有人,不需逐一徵得同意或蓋章。例外是出賣或抵押船舶這類重大處分,依第 19 條須經共有人書面委任。共有人若不滿經理人的對外行為,原則上不能對外推翻,只能依內部委任關係(第 17、20 條)對經理人追究責任。

白話解讀

當你的船被告上法院、被海關開罰、被供應商追貨款的那一刻,誰有權出面回應?海商法第 18 條給了一個明確答案:共有船舶經理人。這條把原本要全體共有人簽字的對外行為,集中授權給一個人處理。經理人簽的契約算全體共有人簽的,經理人應的訴算全體共有人應的,不必每件事都要拉你出來蓋章。聽起來方便,但反過來看,這也意味著一個你可能不太認識的人,正在用你的名字綁定一連串法律後果。理解經理人代表權的範圍,是船舶共有人保護自己最基本的功課。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8 條規範「共有船舶經理人」的法定對外代表權:經理人就船舶之營運事項,無論在訴訟上(代表共有人起訴、應訴、受送達)或訴訟外(締約、收受通知)均代表全體共有人。此代表權是法定且廣泛的,第三人得直接與經理人交易而拘束全體共有人,但不及於出賣、抵押船舶等重大處分(須依第 19 條書面委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第 18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共有船舶經理人就船舶營運事項,在訴訟上及訴訟外代表全體共有人,其對外行為直接拘束所有共有人。

Q2經理人簽的合約共有人沒簽字算數嗎?

算數。經理人是法定代表,營運範圍內的契約視同全體共有人所簽,共有人事後只能對內追究經理人責任。

Q3船舶被告,傳票寄給經理人就生效嗎?

是。送達給經理人視為對全體共有人送達,共有人不能以「我不知道」免責,訴訟期限照算。

Q4經理人可以擅自賣掉共有船舶嗎?

不行。出賣或抵押船舶屬重大處分,依海商法第 19 條須經共有人書面委任,不在第 18 條的營運代表權範圍。

Q5新加入的共有人會被舊經理人簽的長期合約綁住嗎?

會。經理人在營運範圍內既有的長期租傭船合約對全體共有人有效,新進共有人加入後仍受拘束。

Q6共有人對經理人的對外行為不滿能撤銷嗎?

對外原則上不能撤銷(保護第三人信賴),只能對內依委任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或循程序撤換經理人。

Q7海商法第 18 條和民法經理人代表權有什麼不同?

兩者法理相通,但第 18 條是海商法針對船舶共有的特別規定,代表對象是全體共有人而非單一商號。

Q8經理人代表權的範圍到哪裡?

限於「船舶之營運」相關事項,包含日常締約、訴訟與文書收受;重大處分(賣船、抵押)須另依第 19 條書面委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eration_§18major_disposal_§19report_duty_§20
權限類型日常營運代表權(締約/訴訟/受送達)出賣或抵押船舶(重大處分)航行後報告義務
是否需共有人額外同意不需,法定代表需共有人依第 11 條之書面委任屬經理人應主動履行之內部義務
對外效力直接拘束全體共有人未經書面委任不生處分效力不涉對外,屬內部監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日本商法 海商編 船舶管理人制度(船舶共有者の対外代表,具体条番号は要確認)
🇰🇷 韓國대한민국 상법 선박관리인(선박공유 대외대표,정확한 조문 번호 미확정)
🇩🇪 德國德國商法 HGB 舊 §§489-509 Partenreederei 之 Korrespondentreeder(管理船東對外代表),2013 海商法改革後多數規定已廢止/重整
🇫🇷 法國法國 Code des transports 船舶共有(copropriété de navire)之 gérant 對外代表(精確條號待確認)
🇺🇸 美國美國海事普通法之 ship's husband/managing owner(船舶共有經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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