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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拖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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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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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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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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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船舶拖帶
§ 92–93
第 三 節 船舶拖帶
第 92 條
開啟
拖船與被拖船如不屬於同一所有人時,其
損害賠償
之責任,應由拖船所有人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93 條
開啟
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行所生之損害,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但他拖船對於加害之拖船有
求償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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