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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法參字第 1358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76 年 11 月 22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500 頁

要旨

聲請船舶所有權註銷登記之證明文件,應按事實認定是否合於法定程式及其證明力,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法令,逕依職權認定,以外國法院之判決作為證明文件,應注意海商法第 8 條第 2 款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聲請船舶所有權註銷登記之證明文件,是否合於法定程式及其證明力如何?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逕依職權認定之。惟其以外國法院之判決作為證明文件,應注意海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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