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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法律字第 1402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79 年 09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033-1034 頁

要旨

按國家由於預算支出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其供公務用者,為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由該機關辦理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國有財產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來函所附資料,○○陸號漁船係由海軍後勤司令部代表國家出面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購得供公務使用,管理 (直接使用) 機關自得檢具合約書及其他應備文件,依船舶登記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及首揭國有財產法之規定,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國家所有,海軍後勤司令部不能登記為船舶所有人。如該漁船為海商法之船舶,其讓與證明文件尚須依海商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讓與地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始生效力。至於該漁船如何變更種類、用途,宜由各主管機關依有關法規辦理。

全文內容

按國家由於預算支出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其供公務用者,為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由該機關辦理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國有財產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來函所附資料,○○陸號漁船係由海軍後勤司令部代表國家出面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購得供公務使用,管理 (直接使用) 機關自得檢具合約書及其他應備文件,依船舶登記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及首揭國有財產法之規定,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國家所有,海軍後勤司令部不能登記為船舶所有人。如該漁船為海商法之船舶,其讓與證明文件尚須依海商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讓與地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始生效力。至於該漁船如何變更種類、用途,宜由各主管機關依有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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