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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68.4.30.臺財錢字第一四四0三號函

會議日期 68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資金運用違規處分

主旨

一、貴公司資金運用違規部份,除投資購置關渡、木柵土地一項,申復尚具理由,准免予處分外,餘均免議。

二、依據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稱動產者,為第六十六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及海商法第六條規定「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船舶應為動產,而非不動產。(財政部68.4.30.臺財錢字第一四四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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