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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秘台廳(一)字第 0386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9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海難案件,仍由一般法院管轄

全文內容

我國就海難案件,並未特設審判法院,仍由一般法院管轄,其審判程序與其他之民事事件無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9)秘台廳(一)字第 0386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9 年 11 月 10 日發布,要旨:關於海難案件,仍由一般法院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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