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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75.4.19.臺內字第七八九九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75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海員適用勞基法疑義

主旨

關於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局輪船股份有限公司之船員,究應適用海商法或勞動基準法一節:按海員係依海商法僱用,服務於船舶上所有人員,依海商法第五條規定:「海商事件本法無規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海員應先適用海商法之規定,於海商法無規定者,始適用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僅能視為海商法第五條所稱「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衡諸勞動基準法原係依據陸上勞工之條件為基礎,其適用於海員,需在海商法無規定之情形下,並應以勞動基準法關於海員之性質能相容之部分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院75.4.19.臺內字第七八九九號函由行政院於民國 75 年 04 月 19 日發布,要旨:海員適用勞基法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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