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海員撫卹金及勞工保險遺屬津貼並非遺產,與財產繼承無涉;惟依海商法第五條規定,同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定繼承人」仍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勞工保險遺屬津貼之受領,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至於來函所附資料,除其中有關「公證書」部分,因係中共偽「上海市公證處」所發,不具法律效力外,其餘證明文件,是否合法及其證明力如何?則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逕依職權認定之。
全文內容
查海員撫卹金及勞工保險遺屬津貼並非遺產,與財產繼承無涉;惟依海商法第五條規定,同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定繼承人」仍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勞工保險遺屬津貼之受領,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至於來函所附資料,除其中有關「公證書」部分,因係中共偽「上海市公證處」所發,不具法律效力外,其餘證明文件,是否合法及其證明力如何?則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逕依職權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