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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海商法3

快速跳轉

下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船舶法所稱之小船。 二、軍事建制之艦艇。 三、專用於公務之船舶。 四、第一條規定以外之其他船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3條排除小船、軍艦、公務船及第1條以外船舶的適用,但因碰撞所生事項仍適用海商法。

Q · 我的小船撞到別人的船,要走海商法還是民法?

走海商法。碰撞是適用排除的唯一例外

依海商法第3條但書,小船、軍艦、公務船雖原則不適用海商法,但「因碰撞」所生事項仍適用海商法碰撞規則(第94條以下)。意思是:你的小船日常營運走民法,但一旦發生碰撞,責任比例分擔與2年時效(第99條)立刻切換回海商法。

白話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什麼叫「海商法上的船」,這條把四種船從海商法裡踢出去:小船、軍艦、公務船、和本法第一條定義範圍以外的船。被踢出去有什麼影響?巨大。海商法裡那些對船東有利的工具(運送人責任限制、船舶優先權、共同海損)這些船一個都用不到。但這條也留了一個例外:碰撞仍然適用海商法。為什麼?因為海上碰撞不分大船小船、不分商船軍艦,碰上就是災難,必須用統一的海商法碰撞規則處理,不然肇事責任分配會亂成一團。你買了小船做觀光,不在海商法範圍內,日常責任走民法;但你的小船撞到別人的船,這一瞬間你又跳回海商法世界。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3條為適用範圍排除條款,將船舶法所稱小船、軍事艦艇、專用公務船舶及第1條定義以外之其他船舶,排除於海商法一般適用之外;但保留「因碰撞」之事項仍適用海商法,以維持海上碰撞責任分配規則的統一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小船撞到大船,到底走哪一套法律?

走海商法碰撞規則。海商法第3條但書明定,即使小船被排除在海商法一般適用之外,碰撞事件仍適用海商法第94條以下,時效2年。

Q2海巡署公務船執勤撞傷我的漁船怎麼求償?

同時涉及海商法碰撞規則(責任比例)與國家賠償法(求償對象是國家),須先依國賠法書面請求,2年內為之。

Q3海商法第3條排除哪些船?

船舶法所稱小船、軍事艦艇、專用公務船舶,及海商法第1條定義以外的其他船舶,共四類。

Q4什麼叫船舶法所稱的小船?

動力船總噸位未滿50、非動力船未滿20的船舶,依船舶法第3條,須查登記資料認定。

Q5適用排除是什麼意思?

立法明定某類船舶不適用海商法,因此責任限制、船舶優先權、共同海損等制度都用不到。

Q6碰撞例外是什麼?

縱使船舶被排除,因碰撞所生事項仍回到海商法第94條以下,這是本條但書唯一例外。

Q7小船發生碰撞怎麼主張?

直接啟動海商法碰撞規則,主張過失比例分擔,注意2年時效(第99條),自碰撞日起算。

Q8怎麼確認對方船是否被海商法排除?

查船舶登記的噸位、用途、軍/公務屬性,再對照船舶法第3條與海商法第1、3條。

Q9公務船撞我的漁船怎麼求償?

先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書面請求機關,協議不成再起訴,並用海商法碰撞規則認定責任比例。

Q10非碰撞的小船事故怎麼求償?

回歸民法侵權(第184條)、消費者保護法(載客觀光),不走海商法運送人責任。

Q11海商法 vs 民法,小船事故走哪個?

非碰撞走民法/消保法;碰撞走海商法。同一艘船依事件類型切換適用法律。

Q12公務船碰撞 海商法 vs 國家賠償法?

兩套並行:海商法定責任比例,國賠法定求償對象與前置程序,缺一不可。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左列船舶為中國船舶。   一、中國官署所有者。   二、中國人民所有者。   三、依照中國法律所設立,在中國有本店之左列各公司所有者。    甲、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國人者。    乙、兩合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國人者。    丙、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為中國人,並其資本三分二以上為中國人所有者。

(0510713 全文修正)

左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或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   二、軍事建制之艦艇。   三、專用於公務之船舶。   四、本法第一條規定以外之其他船舶。

(0880622 全文修正)

下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船舶法所稱之小船。   二、軍事建制之艦艇。   三、專用於公務之船舶。   四、第一條規定以外之其他船舶。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或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即為船舶法第一條對「小船」之定義,為使規定更具彈性,並與船舶法內容一致,特修正本款如上。   二、刪除第四款「本法」兩字,以符一般體制。

(0181224 制定)

左列船舶為中國船舶。   一、中國官署所有者。   二、中國人民所有者。   三、依照中國法律所設立,在中國有本店之左列各公司所有者。    甲、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國人者。    乙、兩合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國人者。    丙、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為中國人,並其資本三分二以上為中國人所有者。

(0510713 全文修正)

左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或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   二、軍事建制之艦艇。   三、專用於公務之船舶。   四、本法第一條規定以外之其他船舶。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或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即為船舶法第一條對「小船」之定義,為使規定更具彈性,並與船舶法內容一致,特修正本款如上。   二、刪除第四款「本法」兩字,以符一般體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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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3 條規定:「下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船舶法所稱之小船。 二、軍事建制之艦艇。 三、專用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