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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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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
船舶法
所稱之小船。 二、軍事建制之艦艇。 三、專用於公務之船舶。 四、
第一條
規定以外之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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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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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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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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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海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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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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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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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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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旅客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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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拖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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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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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海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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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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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海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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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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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明哪些船舶不適用於海商法的規定。除了碰撞事件外,以下四種船舶不適用於海商法:一、小船;二、軍艦;三、專門用於公務的船舶;四、其他不在第一條規定範圍內的船舶。 舉個例子,如果一艘小型漁船在海上發生了碰撞事故,那麼海商法的相關規定就不適用於這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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