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3 條
下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船舶法所稱之小船。 二、軍事建制之艦艇。 三、專用於公務之船舶。 四、第一條規定以外之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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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3條排除小船、軍艦、公務船及第1條以外船舶的適用,但因碰撞所生事項仍適用海商法。
Q · 我的小船撞到別人的船,要走海商法還是民法?
依海商法第3條但書,小船、軍艦、公務船雖原則不適用海商法,但「因碰撞」所生事項仍適用海商法碰撞規則(第94條以下)。意思是:你的小船日常營運走民法,但一旦發生碰撞,責任比例分擔與2年時效(第99條)立刻切換回海商法。
白話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什麼叫「海商法上的船」,這條把四種船從海商法裡踢出去:小船、軍艦、公務船、和本法第一條定義範圍以外的船。被踢出去有什麼影響?巨大。海商法裡那些對船東有利的工具(運送人責任限制、船舶優先權、共同海損)這些船一個都用不到。但這條也留了一個例外:碰撞仍然適用海商法。為什麼?因為海上碰撞不分大船小船、不分商船軍艦,碰上就是災難,必須用統一的海商法碰撞規則處理,不然肇事責任分配會亂成一團。你買了小船做觀光,不在海商法範圍內,日常責任走民法;但你的小船撞到別人的船,這一瞬間你又跳回海商法世界。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3條為適用範圍排除條款,將船舶法所稱小船、軍事艦艇、專用公務船舶及第1條定義以外之其他船舶,排除於海商法一般適用之外;但保留「因碰撞」之事項仍適用海商法,以維持海上碰撞責任分配規則的統一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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