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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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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船長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稱海員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所有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2條定義船長與海員:船長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海員受僱用並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上。

Q · 在船上工作就算海員嗎?

不一定。要同時符合『船東僱用』與『受船長指揮』兩要件

依海商法第2條,海員必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且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上。透過人力派遣、承攬或外包上船的人,即使在船上工作,也可能不是本條定義的海員,因而無法主張船員法的特殊勞動保護。實務上法院常以實質指揮監督關係認定,而非僅看契約名稱。

白話解讀

船上誰是誰,不是船公司自己說了算,是這條說了算。船長不只是「開船的人」,他是船舶所有人僱用、主管船上「一切事務」的人。海員也不是隨便上船工作的人,必須是船舶所有人僱用、且受船長指揮的。這兩個要件缺一不可:沒有僱傭關係,不算;不受船長指揮,不算。這個身份認定在出事時決定一切:船長可以代表船東簽署救難契約、決定共同海損、在極端情況下還有拋棄貨物的權力。海員有特殊的勞動保護、受傷時的賠償計算方式也不同。你在船上掛什麼頭銜不重要,這條怎麼認定你才重要。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2條為海事身份的定義性規範,分別界定「船長」與「海員」:船長須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且主管船舶一切事務,海員須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並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上。此身份認定決定船長的法定代表權範圍,以及海員是否適用船員法的特殊勞動保護,是整部海商法身份制度的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透過派遣公司在船上工作,算海員嗎?

嚴格適用本條定義,派遣勞工不是受船舶所有人直接僱用,法律上可能不算海員。但實務上法院常以實質認定為主,若船東對你有實際指揮監督權、你長期在同一艘船工作,仍可能被認定為海員關係。內行人提示:保存船東對你下指令的證據(LINE、email、工作安排),這比紙本契約名稱更重要。

Q2船長在公海上的決定可以綁定船東嗎?

可以,但前提是這個船長符合本條定義(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主管船上一切事務)。船長在特定事項上有法定代表權,例如救難、共同海損,但超出其法定權限範圍的行為,船東仍可主張不受拘束。內行人提示:與不認識的船長簽約前,查核該船長的任職證明,確認其代表權範圍。

Q3海商法第2條的船長定義是什麼?

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兩要件缺一不可。

Q4海商法的海員怎麼認定?

須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且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上,兩要件同時具備才算。

Q5船長和海員定義差在哪?

船長主管全船事務並具代表權,海員受船長指揮提供勞務並受特殊保護。

Q6什麼是『受船舶所有人僱用』?

僱傭關係須由船東直接建立,看薪資發放與投保主體,而非船上實際操作者。

Q7怎麼確認自己是不是海員?

查核僱用人是否為船東、是否受船長指揮,保存排班與指令證據。

Q8被包裝成承攬怎麼主張海員身分?

主張實質重於形式,從指揮監督、固定工時、薪資給付舉證僱傭關係。

Q9怎麼證明船長有代表權?

查核船長的任職證明確認受船東僱用,再對照其行為是否在法定職權內。

Q10海員受傷要循哪個程序求償?

先確認海員身分,再依船員法傷病給付規定請求,與一般勞工算法不同。

Q11海員 vs 船員法的船員差在哪?

海商法第2條重身分要件,船員法第2條重勞動保護範圍,認定基準相互呼應。

Q12派遣船員 vs 直僱海員哪個有保護?

直僱海員明確受保護;派遣者須以實質指揮監督關係爭取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船長海員
認定要件受船東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受船東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上
核心權力/地位對全船事務統籌,具法定代表權服從船長指揮,提供勞務
對外代表權得於法定範圍代表船東(救難、共同海損)無對外代表權
特殊保護兼具管理者與受僱人雙重身分適用船員法特殊勞動保護

船長

認定要件
受船東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
核心權力/地位
對全船事務統籌,具法定代表權
對外代表權
得於法定範圍代表船東(救難、共同海損)
特殊保護
兼具管理者與受僱人雙重身分

海員

認定要件
受船東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上
核心權力/地位
服從船長指揮,提供勞務
對外代表權
無對外代表權
特殊保護
適用船員法特殊勞動保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船員法(船員・船長の定義規定)
韓國선원법 제2조(선원·선장의 정의)
中國海商法 第三章 船员(第31-35条,船员定义與船长职责)
德國Seearbeitsgesetz (SeeArbG) §§ 2-3(Kapitän, Besatzungsmitglied)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art. L5511-1 et s.(gens de mer, capitaine)
美國46 U.S.C. § 10101(seaman); § 8101 et seq.(master/crew)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左列船舶,除船舶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總噸數不及二十噸,或容量不及二百擔之船舶。   二、專用於公務之船舶。   三、以櫓櫂為主要運轉方法之船舶。

(0510713 全文修正)

本法稱船長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稱海員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所有人員。

(0880622 全文修正)

本法稱船長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稱海員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所有人員。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24 制定)

左列船舶,除船舶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總噸數不及二十噸,或容量不及二百擔之船舶。   二、專用於公務之船舶。   三、以櫓櫂為主要運轉方法之船舶。

(0510713 全文修正)

本法稱船長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稱海員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所有人員。

(088062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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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稱船長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稱海員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