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產品升級計畫
法律人の許願池
顧客訪談大募集
教學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第 一 章 通則
>
海商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稱船長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稱海員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所有人員。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通則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船舶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海事優先權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船舶抵押權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運送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旅客運送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船舶拖帶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船舶碰撞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海難救助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共同海損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海上保險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開新分頁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在說明海商法中的一些名詞定義。船長是指被船舶所有人僱用來管理船舶上所有事務的人,而海員則是指被船舶所有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的所有人員。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一艘貨船的船長,你的工作就是負責管理船舶上的所有事務,包括船隻的運作、貨物的裝卸等等。而海員則是你的下屬,他們會服務於船舶上,協助你完成各種任務,例如舵手、水手、機工等等。
問題回報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