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2 條
本法稱船長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稱海員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所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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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2條定義船長與海員:船長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海員受僱用並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上。
Q · 在船上工作就算海員嗎?
依海商法第2條,海員必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且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上。透過人力派遣、承攬或外包上船的人,即使在船上工作,也可能不是本條定義的海員,因而無法主張船員法的特殊勞動保護。實務上法院常以實質指揮監督關係認定,而非僅看契約名稱。
白話解讀
船上誰是誰,不是船公司自己說了算,是這條說了算。船長不只是「開船的人」,他是船舶所有人僱用、主管船上「一切事務」的人。海員也不是隨便上船工作的人,必須是船舶所有人僱用、且受船長指揮的。這兩個要件缺一不可:沒有僱傭關係,不算;不受船長指揮,不算。這個身份認定在出事時決定一切:船長可以代表船東簽署救難契約、決定共同海損、在極端情況下還有拋棄貨物的權力。海員有特殊的勞動保護、受傷時的賠償計算方式也不同。你在船上掛什麼頭銜不重要,這條怎麼認定你才重要。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2條為海事身份的定義性規範,分別界定「船長」與「海員」:船長須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且主管船舶一切事務,海員須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並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上。此身份認定決定船長的法定代表權範圍,以及海員是否適用船員法的特殊勞動保護,是整部海商法身份制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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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2條的船長定義是什麼?▾
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缺一不可。
Q2海商法的海員怎麼認定?▾
須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且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上,兩要件同時具備。
Q3派遣到船上工作算海員嗎?▾
嚴格適用可能不算,但法院常以實質指揮監督關係認定。
Q4船長和海員的法律地位差在哪?▾
船長有法定代表權,海員受船員法特殊勞動保護。
Q5領港人是船長嗎?▾
不是。領港受僱於港務機構,非船舶所有人僱用,不符本條船長定義。
Q6船長能代表船東簽約嗎?▾
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可以,前提是符合本條船長定義。
Q7海員受傷賠償和一般勞工不同嗎?▾
是。海員適用船員法特殊給付規定,計算方式與一般勞工不同。
Q8餐廳外包人員在船上算海員嗎?▾
通常不算,因非受船舶所有人直接僱用且不受船長指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船長 | 海員 |
|---|---|---|
| 認定要件 | 受船東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 | 受船東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上 |
| 核心權力/地位 | 對全船事務統籌,具法定代表權 | 服從船長指揮,提供勞務 |
| 對外代表權 | 得於法定範圍代表船東(救難、共同海損) | 無對外代表權 |
| 特殊保護 | 兼具管理者與受僱人雙重身分 | 適用船員法特殊勞動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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