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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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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稱船舶者,謂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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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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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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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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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海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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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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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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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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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旅客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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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拖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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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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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海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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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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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海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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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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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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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海商法中所謂的「船舶」指的是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的水面或水中航行的船舶。簡單來說,就是只要是在海上或是跟海相通的地方航行的船,都算是船舶。 例如,一艘漁船在台灣海峽上航行,就是一艘船舶。又例如,一艘遊艇在台灣東部海岸的海域上航行,也是一艘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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