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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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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船舶者,謂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 條定義的船舶,限於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純內陸水域的船不適用。

Q · 我的船算不算海商法上的船?

要看它有沒有在海上或與海相通水域航行

依海商法第 1 條,船舶指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判斷重點有二:一是船舶具有海上航行的功能性特徵,二是出事時的航行水域是否與海相通。純內陸湖泊(如日月潭)的船不適用海商法,回歸民法;淡水河口、運河通海段、港灣內的船則屬海商法範圍,船舶優先權、運送人責任限制等工具才會啟動。

深度解讀

你站在碼頭看到一艘船,直覺上都叫「船」。但法律上這個字卻被切得極細。海商法只管一種船:會在海上跑、或是跑在與海相通的河口、運河、港灣裡的船。差這一步,整個法律世界就換了。一艘跑日月潭的遊艇出事,適用的是民法;一艘從基隆開往石垣島的貨輪出事,適用的才是海商法。這兩個世界的遊戲規則天差地遠:海商法有船舶優先權、有共同海損分擔、有嚴格的運送人責任限制。非海商法的船出事,完全沒有這些工具。這條看起來像定義題,其實是一張門票,決定你進不進得了海商法這間特別法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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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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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 條規定:「本法稱船舶者,謂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