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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民字第 07844 號
要旨
第一則對於已逾期限而聲請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駁回其聲請第二則所謂航行完成,係指船舶到達預定停泊港而言第三則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所謂執行法院命令,不包括移轉命令在內資枓來源: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1161 頁
全文內容
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十項第 (三) 款釋示:所謂航行完成,係指船舶到達預定停泊港而言。並未闡釋為「指船舶到達目的港而言」,其所以明示為:「預定停泊港」者,乃為消除我國船舶常在外國停泊港遭受扣押,而我國債權人對外國債務人所有而停泊我國港口之船舶,則不能加以扣押之不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