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4-1 條(船舶查封後之管理方法)
- 1.船舶於查封後,應取去證明船舶國籍之文書,使其停泊於指定之處所,並通知航政主管機關。但經債權人同意,執行法院得因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准許其航行。
- 2.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或船舶之價額,提供擔保金額或相當物品,聲請撤銷船舶之查封。
- 3.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擔保書代之。擔保書應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由其負責清償或併賠償一定之金額。
- 4.依前二項規定撤銷船舶之查封時,得就該項擔保續行執行。如擔保人不履行義務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擔保人為強制執行。
- 5.第二項、第三項係就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提供擔保者,於擔保提出後,他債權人對該擔保不得再聲明參與分配。
- 6.第一項但書情形,不影響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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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1規範船舶查封後管理:取走國籍文書控制船舶,但經債權人同意可准許航行,或提供擔保撤銷查封讓船續行營運。
Q · 船被法院查封後還能開出去賺錢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1,船舶查封後原則上要取走國籍文書、停在指定處所,但有兩條活路:第一項但書,經債權人同意且法院准許,船可繼續航行;第二項,債務人以債權額加執行費用額或船舶價額提供擔保(含保險人或銀行保證書),即可聲請撤銷查封讓船完全解封。撤封後執行程序轉向擔保品續行。
白話解讀
一艘被法院查封的船,照理說哪裡都不能去。但船停在港口每天都在燒錢:港口費、看管費、船體折舊。所以法律設計了一套「邊跑邊執行」的機制。查封後第一步是取走船舶國籍文書(等於收走它的護照),讓它在國際上無法合法航行。但如果債權人同意,法院可以准許船繼續航行賺錢。債務人也有一條路:拿出跟債權額一樣多的擔保金,或者押上船的估值,就能申請撤銷查封。擔保可以用現金,也可以找保險公司或銀行開保證書。撤銷查封後,執行程序不是消失,而是轉向擔保品繼續執行。最精妙的設計在第五項:如果擔保金額是按債權額算的,一旦擔保提出,其他債權人就不能再來插隊分配。這防止了多頭追債讓擔保金被稀釋的問題。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1為船舶查封後的管理規範,建立四套機制:取去國籍文書的查封控制(第一項本文)、債權人同意下的准許航行(第一項但書)、提供擔保撤銷查封(第二、三項)、以及擔保提出後禁止他債權人參與分配的鎖定效果(第五項),並保障海商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海事優先權不受影響(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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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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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船被查封後還能開出去嗎?▾
可以。經債權人同意准許航行,或提供擔保撤封後船即解除束縛。
Q2撤銷船舶查封要提供多少擔保?▾
債權額加執行費用額,或船舶估價金額,擇一提供。
Q3銀行保證書可以代替現金擔保嗎?▾
可以。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的銀行出具擔保書即可(第三項)。
Q4擔保人不履行義務怎麼辦?▾
債權人可聲請法院逕向擔保人強制執行,不需另行起訴(第四項)。
Q5提供擔保後其他債權人還能來分嗎?▾
按債權額加執行費提供者,他債權人不得再聲明參與分配(第五項)。
Q6取走國籍文書是什麼意思?▾
等於收走船的護照,使其無法在國際上合法航行,是查封控制手段。
Q7船員薪水會因為准許航行受影響嗎?▾
不會。海商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海事優先權不受准許航行影響(第六項)。
Q8准許航行的船開去外國不回來怎麼辦?▾
依第114條之2第1項可囑託船舶所在地法院執行,法律有應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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