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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六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 122-1–122-44

122-3公用財產執行之限制
  1. 債務人管有之公用財產,為其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者,債權人不得為強制執行
  2. 關於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有疑問時,應詢問債務人之意見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強制執行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