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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22-1 條(公法人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依法為公法人者,適用本節之規定,但債務人為金融機構或其他無關人民生活必需之公用事業者,不在此限。
  2.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執行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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