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22-1 條(公法人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依法為公法人者,適用本節之規定,但債務人為金融機構或其他無關人民生活必需之公用事業者,不在此限。
-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執行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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