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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2.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3.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4.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5.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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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例如醫療補助、急難救助 )」,❌不得為強制執行。 II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及其他強制執行之社會保險)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例如銀行存款、薪資)」,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III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IV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V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tomtien1996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子女所需,見家事事件法第193條,用以排除。
tomtien1996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即為薪資,此禁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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