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21 條(債務人拒交書據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持有書據,執行法院命其交出而拒絕者,得將該書據取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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