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20 條(債權人對第三人之訴訟)
- 1.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
- 2.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 3.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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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第三人聲明異議時,債權人須於收受法院通知後10日內起訴並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逾期執行命令得撤銷。
Q · 第三人說不欠錢、把我的扣押命令擋下來,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三人(雇主、銀行、客戶)依第119條聲明異議後,執行法院會通知債權人。債權人認異議不實者,須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並同時做兩件事: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將訴訟告知債務人。三個動作缺一不可。逾10日未提出起訴證明,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聲請撤銷執行命令,先前的扣押全部歸零。
白話解讀
你打贏了官司,拿到執行名義,法院也發了扣押命令給對方的雇主或銀行。然後那個第三人(雇主、銀行、客戶)跳出來說:「我不欠他錢」「他已經離職了」「金額沒那麼多」。這就是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的「聲明異議」。到這裡很多債權人就卡住了,以為路斷了。但120條給你一把鑰匙:法院會把這個異議通知你,你收到通知後有 10 天可以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拆穿第三人的謊話。10 天,不是 30 天,不是半年。這個期限短得驚人,而且是不變期間,不能延長。你還必須做兩件事:向執行法院證明你已經起訴,同時把這件事告知債務人。三個動作缺一不可。如果你在 10 天內沒有提出起訴證明,第三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整張執行命令。你之前所有的努力,扣押、查封、等待,全部歸零。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為金錢債權執行中對第三人聲明異議的救濟程序:當被扣押債權的第三人(如雇主、銀行)依第119條聲明異議時,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債權人認異議不實者,須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學理稱收取訴訟),並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及告知債務人,逾期第三人得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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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三人明明在說謊,我能不能直接告他詐欺?▾
刑事詐欺構成要件較嚴格,需證明不法所有意圖。第120條的民事訴訟路線更直接:你只需證明債務人對第三人確有債權存在,勝訴後原執行命令繼續有效,第三人必須給付;若仍不付,可依第119條第2項直接對該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不需再打一次官司。
Q210天真的太短了,來不及準備怎麼辦?▾
10日是法定不變期間,但你不需在10日內備齊完美訴狀,只需先「起訴」卡住期限,起訴後法院會給補正與準備時間。實務上可先用載明當事人、請求與基本事實的簡要訴狀起訴,第一次開庭前再補完整書狀與證據,起訴門檻比想像低。
Q3如果來不及起訴,執行命令被撤銷,是不是完全沒救?▾
執行命令被撤銷不等於債權消滅。勝訴判決仍在,可重新聲請強制執行再發扣押命令,但第三人可能再次異議而回到同一循環。第二次發命令時若已掌握第三人說謊證據,可於聲請狀附上供執行法院參考。
Q4強制執行 第三人聲明異議 怎麼辦▾
執行法院會通知你,你認異議不實就要在收受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並提出起訴證明、告知債務人。
Q5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的收取訴訟是什麼?▾
債權人請求確認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存在並命第三人給付的訴訟,性質為給付之訴。
Q6什麼叫不變期間?▾
法定不可伸長或縮短的期間,逾期即生失權效果,本條為收受通知後10日。
Q7第三人(第三債務人)是誰?▾
對債務人負有債務、被執行扣押該債權的人,常見為雇主、銀行、客戶。
Q8第三人聲明異議後我要怎麼起訴?▾
向第三人所在地管轄法院提收取訴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並命給付,可先遞簡要訴狀卡住10日期限。
Q9起訴證明要怎麼提出?▾
起訴後取得法院收件回條,於10日內送交執行法院作為起訴證明,光起訴未回報等於沒做。
Q10怎麼證明第三人的異議不實?▾
調債務人勞保投保紀錄證明僱傭關係、查金融聯徵確認帳戶,或調對方財報、應收帳款憑證。
Q1110日來不及準備證據怎麼辦?▾
先用簡要訴狀起訴卡住期限即可,起訴後法院會給補正與準備時間,第一次開庭前再補完整書狀。
Q12第119條 vs 第120條差在哪?▾
119是第三人聲明異議的前置行為,120是債權人認異議不實時的反擊與起訴義務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程序角色 | 第119條(聲明異議) | 第三人對扣押命令表示不認債權的前置行為 | 第120條(對第三人訴訟) | 債權人認異議不實時的救濟與反擊程序 |
| 期限 | 第119條(聲明異議) | 第三人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聲明 | 第120條(對第三人訴訟) | 債權人收受異議通知後10日不變期間起訴 |
| 未遵守後果 | 第119條(聲明異議) | 逾期未異議者,得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 第120條(對第三人訴訟) | 逾期未提起訴證明,執行命令得被撤銷 |
| 發動方 | 第119條(聲明異議) | 第三人(雇主/銀行) | 第120條(對第三人訴訟) | 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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