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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20 條(債權人對第三人之訴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2.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3.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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