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20 條(債權人對第三人之訴訟)
- 1.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
- 2.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 3.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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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第三人聲明異議時,債權人須於收受法院通知後10日內起訴並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逾期執行命令得撤銷。
Q · 第三人說不欠錢、把我的扣押命令擋下來,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三人(雇主、銀行、客戶)依第119條聲明異議後,執行法院會通知債權人。債權人認異議不實者,須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並同時做兩件事: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將訴訟告知債務人。三個動作缺一不可。逾10日未提出起訴證明,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聲請撤銷執行命令,先前的扣押全部歸零。
白話解讀
你打贏了官司,拿到執行名義,法院也發了扣押命令給對方的雇主或銀行。然後那個第三人(雇主、銀行、客戶)跳出來說:「我不欠他錢」「他已經離職了」「金額沒那麼多」。這就是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的「聲明異議」。到這裡很多債權人就卡住了,以為路斷了。但120條給你一把鑰匙:法院會把這個異議通知你,你收到通知後有 10 天可以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拆穿第三人的謊話。10 天,不是 30 天,不是半年。這個期限短得驚人,而且是不變期間,不能延長。你還必須做兩件事:向執行法院證明你已經起訴,同時把這件事告知債務人。三個動作缺一不可。如果你在 10 天內沒有提出起訴證明,第三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整張執行命令。你之前所有的努力,扣押、查封、等待,全部歸零。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為金錢債權執行中對第三人聲明異議的救濟程序:當被扣押債權的第三人(如雇主、銀行)依第119條聲明異議時,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債權人認異議不實者,須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學理稱收取訴訟),並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及告知債務人,逾期第三人得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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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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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的10日期限怎麼算?▾
從債權人「收受」執行法院異議通知的次日起算10日,是不變期間,不能延長,逾期執行命令可被撤銷。
Q2第三人聲明異議,法院會幫債權人查嗎?▾
不會。執行法院只負責把異議通知債權人,要不要、怎麼拆穿都是債權人的事,法院在此環節是中立傳話者。
Q310日內只要起訴就夠了嗎?▾
不夠。必須起訴+回頭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告知債務人,三個平行動作缺一不可。
Q4錯過10日,執行命令被撤銷就完全沒救了嗎?▾
債權不會消滅,勝訴判決還在,可重新聲請強制執行再發扣押命令,但會回到同一循環。
Q5對第三人的訴訟是告什麼?▾
請求確認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存在並命第三人給付,學理稱收取訴訟,性質為給付之訴。
Q6勝訴後第三人還是不付怎麼辦?▾
可直接對該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打一次官司。
Q7管轄法院是哪一個?▾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通常為第三人住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法院)提起,非原執行法院。
Q8第三人亂聲明異議有沒有責任?▾
虛偽聲明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情節重者甚至涉刑事偽造文書,配合債務人擋債者風險自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程序角色 | 第119條(聲明異議) | 第三人對扣押命令表示不認債權的前置行為 | 第120條(對第三人訴訟) | 債權人認異議不實時的救濟與反擊程序 |
| 期限 | 第119條(聲明異議) | 第三人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聲明 | 第120條(對第三人訴訟) | 債權人收受異議通知後10日不變期間起訴 |
| 未遵守後果 | 第119條(聲明異議) | 逾期未異議者,得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 第120條(對第三人訴訟) | 逾期未提起訴證明,執行命令得被撤銷 |
| 發動方 | 第119條(聲明異議) | 第三人(雇主/銀行) | 第120條(對第三人訴訟) | 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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