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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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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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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20 條
(債權人對第三人之訴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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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三人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
異議
者,執行法院應通知
債權人
。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
管轄法院
提
起訴
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
訴訟告知
債務人
。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
撤銷
所發
執行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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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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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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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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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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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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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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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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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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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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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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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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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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