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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120債權人對第三人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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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2. 2.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3. 3.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第三人聲明異議時,債權人須於收受法院通知後10日內起訴並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逾期執行命令得撤銷。

Q · 第三人說不欠錢、把我的扣押命令擋下來,怎麼辦?

10日內對第三人起訴拆穿異議

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三人(雇主、銀行、客戶)依第119條聲明異議後,執行法院會通知債權人。債權人認異議不實者,須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並同時做兩件事: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將訴訟告知債務人。三個動作缺一不可。逾10日未提出起訴證明,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聲請撤銷執行命令,先前的扣押全部歸零。

白話解讀

你打贏了官司,拿到執行名義,法院也發了扣押命令給對方的雇主或銀行。然後那個第三人(雇主、銀行、客戶)跳出來說:「我不欠他錢」「他已經離職了」「金額沒那麼多」。這就是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的「聲明異議」。到這裡很多債權人就卡住了,以為路斷了。但120條給你一把鑰匙:法院會把這個異議通知你,你收到通知後有 10 天可以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拆穿第三人的謊話。10 天,不是 30 天,不是半年。這個期限短得驚人,而且是不變期間,不能延長。你還必須做兩件事:向執行法院證明你已經起訴,同時把這件事告知債務人。三個動作缺一不可。如果你在 10 天內沒有提出起訴證明,第三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整張執行命令。你之前所有的努力,扣押、查封、等待,全部歸零。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為金錢債權執行中對第三人聲明異議的救濟程序:當被扣押債權的第三人(如雇主、銀行)依第119條聲明異議時,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債權人認異議不實者,須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學理稱收取訴訟),並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及告知債務人,逾期第三人得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第三人明明在說謊,我能不能直接告他詐欺?

刑事詐欺構成要件較嚴格,需證明不法所有意圖。第120條的民事訴訟路線更直接:你只需證明債務人對第三人確有債權存在,勝訴後原執行命令繼續有效,第三人必須給付;若仍不付,可依第119條第2項直接對該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不需再打一次官司。

Q210天真的太短了,來不及準備怎麼辦?

10日是法定不變期間,但你不需在10日內備齊完美訴狀,只需先「起訴」卡住期限,起訴後法院會給補正與準備時間。實務上可先用載明當事人、請求與基本事實的簡要訴狀起訴,第一次開庭前再補完整書狀與證據,起訴門檻比想像低。

Q3如果來不及起訴,執行命令被撤銷,是不是完全沒救?

執行命令被撤銷不等於債權消滅。勝訴判決仍在,可重新聲請強制執行再發扣押命令,但第三人可能再次異議而回到同一循環。第二次發命令時若已掌握第三人說謊證據,可於聲請狀附上供執行法院參考。

Q4強制執行 第三人聲明異議 怎麼辦

執行法院會通知你,你認異議不實就要在收受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並提出起訴證明、告知債務人。

Q5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的收取訴訟是什麼?

債權人請求確認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存在並命第三人給付的訴訟,性質為給付之訴。

Q6什麼叫不變期間?

法定不可伸長或縮短的期間,逾期即生失權效果,本條為收受通知後10日。

Q7第三人(第三債務人)是誰?

對債務人負有債務、被執行扣押該債權的人,常見為雇主、銀行、客戶。

Q8第三人聲明異議後我要怎麼起訴?

向第三人所在地管轄法院提收取訴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並命給付,可先遞簡要訴狀卡住10日期限。

Q9起訴證明要怎麼提出?

起訴後取得法院收件回條,於10日內送交執行法院作為起訴證明,光起訴未回報等於沒做。

Q10怎麼證明第三人的異議不實?

調債務人勞保投保紀錄證明僱傭關係、查金融聯徵確認帳戶,或調對方財報、應收帳款憑證。

Q1110日來不及準備證據怎麼辦?

先用簡要訴狀起訴卡住期限即可,起訴後法院會給補正與準備時間,第一次開庭前再補完整書狀。

Q12第119條 vs 第120條差在哪?

119是第三人聲明異議的前置行為,120是債權人認異議不實時的反擊與起訴義務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程序角色第119條(聲明異議)第三人對扣押命令表示不認債權的前置行為第120條(對第三人訴訟)債權人認異議不實時的救濟與反擊程序
期限第119條(聲明異議)第三人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聲明第120條(對第三人訴訟)債權人收受異議通知後10日不變期間起訴
未遵守後果第119條(聲明異議)逾期未異議者,得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第120條(對第三人訴訟)逾期未提起訴證明,執行命令得被撤銷
發動方第119條(聲明異議)第三人(雇主/銀行)第120條(對第三人訴訟)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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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角色
第119條(聲明異議)
期限
第119條(聲明異議)
未遵守後果
第119條(聲明異議)
發動方
第119條(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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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角色
第三人對扣押命令表示不認債權的前置行為
期限
第三人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聲明
未遵守後果
逾期未異議者,得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發動方
第三人(雇主/銀行)

option_b_label

程序角色
第120條(對第三人訴訟)
期限
第120條(對第三人訴訟)
未遵守後果
第120條(對第三人訴訟)
發動方
第120條(對第三人訴訟)

option_b

程序角色
債權人認異議不實時的救濟與反擊程序
期限
債權人收受異議通知後10日不變期間起訴
未遵守後果
逾期未提起訴證明,執行命令得被撤銷
發動方
債權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執行法第157条(取立訴訟)/第155条(取立て)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249조(추심의 소)
中國對第三人到期債權之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1-69條:第三人對履行通知提出異議之處理)
德國ZPO § 835(Überweisung zur Einziehung), § 840(Drittschuldnererklärung), Einziehungsklage gegen den Drittschuldner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art. L211-1 et s. / R211-4 et s.(saisie-attribution ; déclaration et contestation du tiers saisi)
美國Garnishment proceedings(Fed. R. Civ. P. 69 + 各州 garnishment statutes:garnishee's answer / traverse of answ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281216 制定)

債權人對於前條第三人之聲明,認為不實時,得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通知債務人。

(0850917 全文修正)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0281216 制定)

債權人對於前條第三人之聲明,認為不實時,得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通知債務人。

(0850917 全文修正)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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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20 條規定:「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