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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119 條(扣押命令等之異議及其執行)

  1. 1.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2. 2.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3. 3.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
  4. 4.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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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對扣押命令所載債權有爭議或有抵銷等對抗事由時,須於收到命令後十日內書面聲明異議;逾期未異議又未給付,債權人可聲請法院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

Q · 收到法院扣押命令但我根本不欠債務人錢,可以不理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一項,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對數額有爭議、或有抵銷等可對抗債務人之事由時,必須在收到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法院聲明異議。若十日內既未異議也未依命令給付,依第二項法院得因債權人聲請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第三人即從局外人變成被執行人。

白話解讀

你開了一間公司,某天收到法院的命令:「你欠你的供應商張三一百萬,但張三欠他的債權人李四兩百萬。現在把你要付給張三的一百萬,改付給李四。」問題是,你根本不覺得你欠張三一百萬。或者你確實欠,但只有五十萬。或者你有抵銷權可以對抗張三。這些狀況,你必須在收到命令後十天內用書面向法院講清楚,這就叫「聲明異議」。十天。不是二十天,不是一個月,十天。如果你在十天內什麼都沒說,也沒有按命令付錢,法院可以因為債權人的聲請,直接對你這個第三人強制執行。換句話說,你從一個局外人變成了被執行人。這不是威脅,這是法律的預設規則。沉默在這裡不是金,是把自己送上執行台。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範金錢債權扣押程序中第三人(第三債務人)的異議義務與失權效果:第三人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否、數額或有抵銷等對抗事由有爭執時,須於收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以書狀聲明異議;逾期未異議又未給付者,法院得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第三人並得另提異議之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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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收到法院命令要扣員工薪水,但員工已經離職了,要怎麼處理?

在十天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聲明異議,說明員工已於某年某月某日離職、公司與該員工間已無僱傭關係及薪資債務,附上離職證明或退保紀錄。若不講,十天過後可能被當成拒不配合。即使離職,仍有未結清薪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者,這些部分仍可被扣押,異議時僅就不存在部分為之。

Q2我是第三人,收到命令但金額跟實際狀況不一樣,該怎麼異議?

在書面異議中具體說明實際數額與差異原因,例如命令載明100萬但經結算僅餘30萬、其中10萬享有抵銷權,並附對帳單、合約佐證。法院收到後通知債權人,債權人若認為不實,得依第120條於十日內對你提起訴訟。金額講得越精確越好,模糊異議法院與債權人都不會當一回事。

Q3我是第三人,十天期限快到了但來不及準備完整資料怎麼辦?

先提一份簡要書狀載明異議的基本立場與概略理由,具體證據之後再補。法律要求的是十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不要求內容當下完備。寄送建議用限時掛號或親送收文,法院認定的是『到達法院』時間而非寄出時間。

Q4強制執行法119條是什麼?

規範金錢債權扣押下第三人的十日異議義務與逾期失權效果,是第三債務人最關鍵的程序條文。

Q5誰是這裡說的『第三人』?

持有債務人財產或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人,例如欠債務人貨款的客戶、債務人的雇主、存款銀行、房客。

Q6什麼是『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

如抵銷權、債務已清償、附條件未成就、同時履行抗辯等,第三人本可對債務人主張的事由,85年修正增列入第一項。

Q7聲明異議和異議之訴差在哪?

聲明異議是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的書面表態;異議之訴是被逕行執行後依第三項提起的訴訟程序,兩者階段不同。

Q8第三人聲明異議怎麼做?

確認送達日起算十日 → 釐清債權債務狀態 → 具體書狀載明異議事由 → 限時掛號或親送法院收文。

Q9員工離職還收到扣薪命令怎麼異議?

十日內書狀說明僱傭關係已消滅、無薪資債務,附離職證明或退保紀錄;未結清薪資部分仍可能被扣。

Q10債權人如何聲請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

追蹤命令送達第三人之日,十日屆滿第三人未異議又未付款,即具狀聲請法院逕對第三人執行,無須另取執行名義。

Q11被逕行執行後怎麼救濟?

依第三項以第一項事由提起異議之訴,並準用第18條第2項聲請停止執行,通常須提供擔保。

Q12第119條異議 vs 第120條訴訟差在哪?

119是第三人主動於十日內聲明異議;120是債權人認為異議不實時,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對第三人提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147条(第三債務者の陳述の催告)・第157条(取立訴訟)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237조(제3채무자의 진술의무)・제238조(추심의 소)
🇨🇳 中國民事訴訟法 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到期債權之執行與第三人異議)
🇩🇪 德國ZPO § 840(Erklärungspflicht des Drittschuldners)i.V.m. § 829, § 841
🇫🇷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art. L211-3 et R211-4(déclaration et contestation du tiers saisi)
🇺🇸 美國各州民事執行法之 garnishment 程序(garnishee 之 answer 義務);聯邦見 Fed. R. Civ. P.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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