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19 條(扣押命令等之異議及其執行)
- 1.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 2.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 3.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
- 4.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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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對扣押命令所載債權有爭議或有抵銷等對抗事由時,須於收到命令後十日內書面聲明異議;逾期未異議又未給付,債權人可聲請法院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
Q · 收到法院扣押命令但我根本不欠債務人錢,可以不理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一項,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對數額有爭議、或有抵銷等可對抗債務人之事由時,必須在收到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法院聲明異議。若十日內既未異議也未依命令給付,依第二項法院得因債權人聲請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第三人即從局外人變成被執行人。
白話解讀
你開了一間公司,某天收到法院的命令:「你欠你的供應商張三一百萬,但張三欠他的債權人李四兩百萬。現在把你要付給張三的一百萬,改付給李四。」問題是,你根本不覺得你欠張三一百萬。或者你確實欠,但只有五十萬。或者你有抵銷權可以對抗張三。這些狀況,你必須在收到命令後十天內用書面向法院講清楚,這就叫「聲明異議」。十天。不是二十天,不是一個月,十天。如果你在十天內什麼都沒說,也沒有按命令付錢,法院可以因為債權人的聲請,直接對你這個第三人強制執行。換句話說,你從一個局外人變成了被執行人。這不是威脅,這是法律的預設規則。沉默在這裡不是金,是把自己送上執行台。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範金錢債權扣押程序中第三人(第三債務人)的異議義務與失權效果:第三人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否、數額或有抵銷等對抗事由有爭執時,須於收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以書狀聲明異議;逾期未異議又未給付者,法院得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第三人並得另提異議之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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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強制執行法119條是什麼?▾
規範扣押命令下第三人的十日異議義務與逾期失權效果。
Q2第三人聲明異議要在幾天內?▾
收到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以書狀提出。
Q3員工已離職還收到扣薪命令怎麼辦?▾
十日內書面異議說明僱傭關係已消滅、無薪資債務。
Q4逾期沒異議會怎樣?▾
債權人可聲請法院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帳戶恐遭凍結。
Q5聲明異議後就安全了嗎?▾
不一定,債權人得依第120條對第三人提起訴訟。
Q6已被逕行強制執行還能救濟嗎?▾
可依第三項提起異議之訴,並準用第18條聲請停止執行。
Q7有抵銷權可以對抗扣押命令嗎?▾
可以,屬第一項『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須於十日內異議。
Q8債權人如何利用第三人逾期不理?▾
十日屆滿即具狀聲請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無須另取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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