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8 條(執行之停止)
- 1.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 2.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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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不停止,僅於提起再審、異議之訴等救濟並經法院命供擔保後,得裁定停止執行。
Q · 我提了異議之訴,法拍會自動停下來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提起再審、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對許可執行裁定抗告時,執行程序不會自動停止;當事人必須另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斟酌必要情形並命提供相當且確實之擔保後,才以裁定停止。停止只是暫時的,本案敗訴執行即從停止處恢復,擔保金可能用以賠償債權人因停止所受之損害。
白話解讀
強制執行一旦開始,就像一列已經出站的火車。你在月台上喊「等一下我有話說」,火車不會停。這是第一項的意思: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不停止執行。這個設計是刻意的。如果債務人只要喊一聲「我要上訴」就能讓執行暫停,那所有人欠錢被告都會先喊一聲拖時間,債權人永遠拿不到錢。但第二項開了一扇窄門。如果你提起了再審、異議之訴、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者對許可執行裁定抗告,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不一定會准,它要衡量「必要情形」。而且幾乎所有情況下法院都會要求你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白話說就是你先拿一筆錢或等值財產放在法院,萬一你輸了,這筆錢直接賠給債權人。擔保金的額度通常是執行標的物價值的一定比例。你拿不出擔保金?那火車就繼續開。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為執行程序的停止規範,確立兩大原則:第一項『程序不停止』為原則,防止債務人以提起救濟程序拖延;第二項則於提起特定救濟(再審、異議之訴、繼續審判、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抗告)時,賦予法院得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裁定停止執行的例外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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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強制執行法第18條在規範什麼?▾
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不停止,提起救濟並經法院命供擔保後例外得停止。
Q2提了再審執行會自動停止嗎?▾
不會。必須另外聲請停止執行,法院命供擔保後才以裁定停止。
Q3哪些救濟可以聲請停止執行?▾
回復原狀聲請、再審、債務人/第三人異議之訴、繼續審判、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對許可執行裁定抗告。
Q4停止執行一定要提供擔保嗎?▾
幾乎都要。法院得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命供相當且確實之擔保。
Q5擔保金大概多少?▾
無固定公式,常見為執行標的價值的一定比例,不動產案件可能數百萬。
Q6法院准了停止執行就安全了嗎?▾
只是暫時。本案敗訴執行即恢復,擔保金可能賠償債權人損害。
Q7聲請停止執行有沒有時間限制?▾
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越早越好;對應的再審等本案救濟另有法定期間。
Q8停止執行和延緩執行一樣嗎?▾
不同。延緩執行(第10條)多由債權人同意,停止執行(第18條)由法院裁定且常須擔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啟動者 | 前提 | 擔保 | 效果 |
|---|---|---|---|---|
| 停止執行(第18條) | 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 | 提起再審/異議之訴等救濟 | 原則須相當且確實擔保 | 暫時停止,可恢復 |
| 延緩執行(第10條) | 多由債權人同意 | 債權人同意延緩 | 不以擔保為要件 | 暫緩,逾期未續行視為撤回 |
| 撤銷執行 | 執行名義消滅/異議之訴勝訴 | 執行基礎不存在 | 無 | 終局排除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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