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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18 條(執行之停止)

  1. 1.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2. 2.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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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不停止,僅於提起再審、異議之訴等救濟並經法院命供擔保後,得裁定停止執行。

Q · 我提了異議之訴,法拍會自動停下來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提起再審、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對許可執行裁定抗告時,執行程序不會自動停止;當事人必須另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斟酌必要情形並命提供相當且確實之擔保後,才以裁定停止。停止只是暫時的,本案敗訴執行即從停止處恢復,擔保金可能用以賠償債權人因停止所受之損害。

白話解讀

強制執行一旦開始,就像一列已經出站的火車。你在月台上喊「等一下我有話說」,火車不會停。這是第一項的意思: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不停止執行。這個設計是刻意的。如果債務人只要喊一聲「我要上訴」就能讓執行暫停,那所有人欠錢被告都會先喊一聲拖時間,債權人永遠拿不到錢。但第二項開了一扇窄門。如果你提起了再審、異議之訴、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者對許可執行裁定抗告,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不一定會准,它要衡量「必要情形」。而且幾乎所有情況下法院都會要求你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白話說就是你先拿一筆錢或等值財產放在法院,萬一你輸了,這筆錢直接賠給債權人。擔保金的額度通常是執行標的物價值的一定比例。你拿不出擔保金?那火車就繼續開。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為執行程序的停止規範,確立兩大原則:第一項『程序不停止』為原則,防止債務人以提起救濟程序拖延;第二項則於提起特定救濟(再審、異議之訴、繼續審判、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抗告)時,賦予法院得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裁定停止執行的例外路徑。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強制執行法第18條在規範什麼?

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不停止,提起救濟並經法院命供擔保後例外得停止。

Q2提了再審執行會自動停止嗎?

不會。必須另外聲請停止執行,法院命供擔保後才以裁定停止。

Q3哪些救濟可以聲請停止執行?

回復原狀聲請、再審、債務人/第三人異議之訴、繼續審判、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對許可執行裁定抗告。

Q4停止執行一定要提供擔保嗎?

幾乎都要。法院得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命供相當且確實之擔保。

Q5擔保金大概多少?

無固定公式,常見為執行標的價值的一定比例,不動產案件可能數百萬。

Q6法院准了停止執行就安全了嗎?

只是暫時。本案敗訴執行即恢復,擔保金可能賠償債權人損害。

Q7聲請停止執行有沒有時間限制?

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越早越好;對應的再審等本案救濟另有法定期間。

Q8停止執行和延緩執行一樣嗎?

不同。延緩執行(第10條)多由債權人同意,停止執行(第18條)由法院裁定且常須擔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啟動者前提擔保效果
停止執行(第18條)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提起再審/異議之訴等救濟原則須相當且確實擔保暫時停止,可恢復
延緩執行(第10條)多由債權人同意債權人同意延緩不以擔保為要件暫緩,逾期未續行視為撤回
撤銷執行執行名義消滅/異議之訴勝訴執行基礎不存在終局排除執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36条・第39条(強制執行の停止)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49조(집행의 정지·제한)
🇩🇪 德國ZPO §§ 769, 770(Einstweilige Einstellung der Zwangsvollstreckung gegen Sicherheitsleistung)
🇫🇷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sursis à l'exécution prononcé par le juge de l'exécution)
🇺🇸 美國F.R.C.P. Rule 62(Stay of proceedings to enforce a judgment; supersedeas 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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