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8 條(執行之停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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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9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Exc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II 「1️⃣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2️⃣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3️⃣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或「4️⃣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5️⃣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審理停止事由之受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Exc法律另有規定外(18 2),原則不停止執行
🥣釋字182: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訴訟可以適用18停止執行(擴大適用)
askstar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除同條第2項所規定之「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等情形外,尚包括抗告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民事訴訟法第491條),聲請停止公證書執行(公證法第13條第3項),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變造之訴(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2項),依宣告免為假執行判決提供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1項、第2項),債務人經宣告破產(破產法第99條)、許可和解(破產法第17條)、准許公司重整(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第4款)等情形,但不包括對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之情形。 (台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36號民裁)
yuwen2002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停止僅有「相對」效力
yuwen2002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民法1158報明債權期間,得聲請停止(有限責任限定繼承)
yuwen2002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釋字182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訴訟(可以適用18)
yuwen2002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本票裁定(非執行法院之裁定,係非訟法院依非訟法所為之裁定)不可以是「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dengjiyang0517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停止事由可分為
1.強執$18規定
2.其他法律規定事由
強執$18規定
1.$4第一項(全部)異議之訴
$14、$14-1、$15、$119第三項
2.$4(1)第一款確定判決-
民訴164回復原狀
民訴496再審
3.$4(1)第三款民訴法和解、調解-
民訴380第二項對和解繼續審判之請求
民訴416第二項對調解宣告無效or撤銷
4.$4(5)許可執行之裁定
提起抗告
2.其他法律規定停止事由
1.民訴$491提出停止原裁定之裁定
2.公證法$13(3)停止公證書執行之裁定
3.非訟195
4.民訴$521 第三項
5.執行障礙事由,債務人破產,破產法上和解,公司重整,消債條例之更生或清算
joy7803132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此處之異議之訴是指強執的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14-1、15)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