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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8 條(執行之停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2.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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