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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8 條(執行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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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2. 2.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不停止,僅於提起再審、異議之訴等救濟並經法院命供擔保後,得裁定停止執行。

Q · 我提了異議之訴,法拍會自動停下來嗎?

不會。要另外聲請停止執行並提供擔保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提起再審、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對許可執行裁定抗告時,執行程序不會自動停止;當事人必須另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斟酌必要情形並命提供相當且確實之擔保後,才以裁定停止。停止只是暫時的,本案敗訴執行即從停止處恢復,擔保金可能用以賠償債權人因停止所受之損害。

深度解讀

強制執行一旦開始,就像一列已經出站的火車。你在月台上喊「等一下我有話說」,火車不會停。這是第一項的意思: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不停止執行。這個設計是刻意的。如果債務人只要喊一聲「我要上訴」就能讓執行暫停,那所有人欠錢被告都會先喊一聲拖時間,債權人永遠拿不到錢。但第二項開了一扇窄門。如果你提起了再審、異議之訴、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者對許可執行裁定抗告,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不一定會准,它要衡量「必要情形」。而且幾乎所有情況下法院都會要求你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白話說就是你先拿一筆錢或等值財產放在法院,萬一你輸了,這筆錢直接賠給債權人。擔保金的額度通常是執行標的物價值的一定比例。你拿不出擔保金?那火車就繼續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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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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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