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8 條(執行之停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強制執行法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