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8 條(執行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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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不停止,僅於提起再審、異議之訴等救濟並經法院命供擔保後,得裁定停止執行。
Q · 我提了異議之訴,法拍會自動停下來嗎?
不會。要另外聲請停止執行並提供擔保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提起再審、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對許可執行裁定抗告時,執行程序不會自動停止;當事人必須另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斟酌必要情形並命提供相當且確實之擔保後,才以裁定停止。停止只是暫時的,本案敗訴執行即從停止處恢復,擔保金可能用以賠償債權人因停止所受之損害。
深度解讀
強制執行一旦開始,就像一列已經出站的火車。你在月台上喊「等一下我有話說」,火車不會停。這是第一項的意思: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不停止執行。這個設計是刻意的。如果債務人只要喊一聲「我要上訴」就能讓執行暫停,那所有人欠錢被告都會先喊一聲拖時間,債權人永遠拿不到錢。但第二項開了一扇窄門。如果你提起了再審、異議之訴、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者對許可執行裁定抗告,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不一定會准,它要衡量「必要情形」。而且幾乎所有情況下法院都會要求你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白話說就是你先拿一筆錢或等值財產放在法院,萬一你輸了,這筆錢直接賠給債權人。擔保金的額度通常是執行標的物價值的一定比例。你拿不出擔保金?那火車就繼續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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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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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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