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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8 條(執行之停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2.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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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說,當一個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否則不能停止執行。如果有人提出要回復原狀,或者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者要求繼續審判和解,或者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者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法院可以根據必要情況或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來停止強制執行。 簡單來說,就是當一個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否則不能停止執行。但如果有人提出特定的聲請或訴訟,法院可以根據必要情況來暫停強制執行。例如,如果被強制執行的人提出了異議之訴,法院可以暫停強制執行,直到異議之訴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