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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施行前,已開始強制執行之事件,視其進行程度,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1.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