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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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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2.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深度解讀

每部法律最後都有一條說「我從什麼時候開始算數」。142條就是強制執行法的那條。第一項說整部法從公布日施行,第二項是民國107年修法時加的,特別聲明那次修正的條文也是從公布日施行。為什麼要特別再寫一次?因為有些修法會設一個緩衝期(例如「六個月後施行」),讓法院和當事人有時間準備。107年這次修正沒有緩衝期,立法者認為修正內容可以立刻適用,所以明確寫出來避免爭議。配合前面141條的過渡規定,這條告訴所有進行中的案件一個明確的時間點:從這天開始,新規則生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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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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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42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