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部法律最後都有一條說「我從什麼時候開始算數」。142條就是強制執行法的那條。第一項說整部法從公布日施行,第二項是民國107年修法時加的,特別聲明那次修正的條文也是從公布日施行。為什麼要特別再寫一次?因為有些修法會設一個緩衝期(例如「六個月後施行」),讓法院和當事人有時間準備。107年這次修正沒有緩衝期,立法者認為修正內容可以立刻適用,所以明確寫出來避免爭議。配合前面141條的過渡規定,這條告訴所有進行中的案件一個明確的時間點:從這天開始,新規則生效。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期,爰增訂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期,爰增訂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