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41 條(施行前已開始執行事件之結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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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開始強制執行之事件,視其進行程度,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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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41條採程序從新原則:本法施行前已開始的執行事件,已完成的程序步驟維持效力,尚未進行的步驟依新法終結。
Q · 法律改了,我正在進行的執行案件會被退回重來嗎?
不會。已做的步驟算數,沒做的用新法走完
依強制執行法第141條,本法施行前已開始的執行事件,視其進行程度依新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且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意思是法院不會因為修法把走到一半的執行程序退回原點:已完成的查封、鑑價、公告等步驟維持效力,尚未進行的步驟(如拍賣、分配)改依新法辦理。這就是「程序從新」原則。
深度解讀
法律修改了,但你的案子是在舊法時代就開始執行的。法院執行到一半,新法上路,接下來要用舊法還是新法?141條給了一個非常務實的答案:已經做完的部分照舊,還沒做的部分用新法繼續走完。這叫「程序從新」原則。法院不會因為法律改了就把已經走到第七步的執行程序退回第一步重來,那樣對所有人都是災難。但從現在開始,後面的步驟適用新規則。這條在民國28年制定時、85年全文修正時分別發揮過作用,確保每次修法都不會讓進行中的案件陷入混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強制執行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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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