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開始強制執行之事件,視其進行程度,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41條採程序從新原則:本法施行前已開始的執行事件,已完成的程序步驟維持效力,尚未進行的步驟依新法終結。
Q · 法律改了,我正在進行的執行案件會被退回重來嗎?
不會。已做的步驟算數,沒做的用新法走完
依強制執行法第141條,本法施行前已開始的執行事件,視其進行程度依新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且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意思是法院不會因為修法把走到一半的執行程序退回原點:已完成的查封、鑑價、公告等步驟維持效力,尚未進行的步驟(如拍賣、分配)改依新法辦理。這就是「程序從新」原則。
法律修改了,但你的案子是在舊法時代就開始執行的。法院執行到一半,新法上路,接下來要用舊法還是新法?141條給了一個非常務實的答案:已經做完的部分照舊,還沒做的部分用新法繼續走完。這叫「程序從新」原則。法院不會因為法律改了就把已經走到第七步的執行程序退回第一步重來,那樣對所有人都是災難。但從現在開始,後面的步驟適用新規則。這條在民國28年制定時、85年全文修正時分別發揮過作用,確保每次修法都不會讓進行中的案件陷入混亂。
強制執行法第141條為新舊法過渡的程序性規範,採「程序從新」原則:法律施行前已開始的強制執行事件,視其進行程度依新法所定程序終結,而已完成的程序步驟不因修法而失其效力,藉此兼顧法律安定性與新法改善利益的即時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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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案子走到哪一步。已經完成的程序步驟(查封、鑑價、公告)不受新法影響,效力維持;尚未進行的步驟(拍賣、分配)適用新法。關鍵是確認案件進度,修法後主動向執行法院書記官詢問本案受影響的程序節點。
法院已經做完的執行行為(如查封裁定、鑑價報告、送達通知)不會因新法被撤銷或要求重做,這些行為在做的時候是合法的,修法不會回溯否定。但若某行為在舊法下本有瑕疵,不能拿141條當擋箭牌,仍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救濟。
不一定。新法可能縮短期限、改變分配順序或增加執行要件。若案件卡在新舊法交界點,要先釐清哪些步驟算已完成、哪些算尚未開始,這條線直接影響利益。實務上建議在修法生效後立即向執行法院確認本案適用情形。
規定新舊法過渡時執行中案件的處理原則:已完成步驟有效,未完成步驟依新法所定程序終結,是程序從新的明文化。
法律變更時,尚未進行的程序步驟適用新法、已完成步驟維持效力的時際法原則,相對於實體權利的『實體從舊』。
法院已完成的查封裁定、鑑價報告、送達通知等行為不因新法被撤銷或要求重做,合法既成行為的效力受保障。
141條定『進行中案件怎麼處理』的原則,142條定『新法從哪天施行』的時點,兩條搭配界定新法適用範圍。
向執行法院書記官查詢本案目前完成的程序節點 → 比對新法改了哪些未完成步驟 → 評估利益變化 → 必要時諮詢律師。
看法院是否已作成並送達該程序行為,如查封登記完成、鑑價報告出具、拍賣公告張貼,即屬已進行之部分。
於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對裁定不服可再抗告。
向執行法院書記官查詢案件進度免費,聲明異議亦無裁判費;委任律師處理才有費用。
程序事項(如執行步驟、通知方式)適用新法,實體權利(如時效、請求權有無)適用行為時舊法,本條只管程序面。
| 項目 | 已進行之部分(已完成步驟) | 尚未進行之部分(未完成步驟) |
|---|---|---|
| 適用法律 | 維持原效力,不重做 | 依新法所定程序辦理 |
| 效力 | 查封、鑑價、送達等不被撤銷 | 拍賣、分配等套用新規則 |
| 舉例 | 拍賣公告已貼出不需重貼 | 拍定後分配方式依新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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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開始強制執行之事件,視其進行程度,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本法施行前,已開始強制執行之事件,視其進行程度,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本法施行前,已開始強制執行之事件,視其進行程度,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本法施行前,已開始強制執行之事件,視其進行程度,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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