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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秘台廳民二字第 13039 號
要旨
強制執行法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合法聲明參與分配之事件,因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而不失其效力,即不因修法而應補徵執行費
全文內容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開始強制執行之事件,視其進行程度,依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是以同法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合法聲明參與分配之事件,於該法修正施行後,因不失其效力,仍應准許其參與分配。又其參與分配時依法毋庸繳納執行費,因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依首開規定,亦不因修法而應補徵執行費。
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於具體個案時,仍應由法官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而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