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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140 條(假處分執行方法之準用規定)

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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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40 條規定假處分執行除前三條外,準用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規定,是假處分執行的兜底準用條款。

Q · 假處分裁定的執行方法,前三條沒寫到的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 140 條,假處分之執行除第 137 至 139 條的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這代表複合型假處分(例如同時命令對方為一定行為又凍結其財產)可以混搭不同章節的執行工具:行為命令準用第 128 條間接強制(怠金)或第 129 條直接強制,金錢保全準用假扣押程序。

白話解讀

假處分的花樣比你想像中多。137條處理的是「法院派人去管你的東西」,138條處理的是「命令你做或不做某件事」,139條處理的是「凍結你的不動產」。但現實中的糾紛不會乖乖落進這三個框框裡。你的供應商拒絕出貨,你聲請假處分命令他繼續出貨,同時凍結他帳上一筆應收帳款作為擔保。這個案子同時涉及行為命令和金錢保全,前三條都不夠用。140條就是那個「其他一切」的兜底條款:凡是前三條沒有明確規範到的假處分執行方法,全部回頭去準用假扣押和行為請求權的執行規定。換句話說,法律不可能把每一種假處分的執行方式都寫出來,但它用這條確保沒有任何漏洞。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 140 條為假處分執行的準用性規範,規定假處分之執行於第 137 至 139 條特別規定之外,準用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規定,使各種態樣的假處分均得援用適合之強制執行方法,是保全程序執行體系的兜底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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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不遵守假處分裁定,法院最重可以怎麼處罰?

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8條,法院可處怠金,每次違反都能再處一次,金額累加沒有上限;怠金無效時可管收債務人(最長3個月)。準用第129條則可命第三人代為履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實務上怠金連續處罰三到四次多數人就受不了,關鍵是你每次都要向法院陳報對方的違反事實,法院不會自己去查。

Q2「準用」到底是什麼意思?是完全一樣嗎?

不完全一樣。準用是在性質不牴觸的範圍內比照適用。例如假扣押的查封拍賣程序可準用,但已提供擔保的假處分案件不會重複適用假扣押要求擔保金的規定。法官要逐一判斷哪些規定的性質與本案假處分相容。如果你對執行法院準用方式有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出聲明異議,法院必須審查。

Q3強制執行法 140 條是什麼?

假處分執行的兜底準用條款,前三條沒明確規範到的執行方法,全部回頭準用假扣押與行為、不行為請求權的執行規定,確保任何態樣假處分都有工具可用。

Q4第140條和前三條(137-139)差在哪?

137處理占有管理、138處理裁定送達、139處理不動產揭示,都是特別規定;140是兜底,把前三條沒涵蓋的執行方法以準用方式補滿。

Q5什麼叫準用假扣押規定?

指假處分中涉及金錢保全或對物執行的部分,比照假扣押的查封、收取、分配等程序辦理,但僅在性質相容範圍內援用。

Q6假處分和假扣押差在哪?

假扣押保全的是金錢請求,假處分保全的是金錢以外請求或定暫時狀態,140條讓假處分在執行層面得借用假扣押的執行工具。

Q7假處分裁定怎麼聲請執行?

確認裁定主文執行方式→選定準用條文(金錢準用假扣押、行為準用128/129條)→裁定核發30日內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逾期對方可聲請撤銷。

Q8對方不履行假處分時間接強制怎麼算?

準用第128條處怠金,每次違反可再處一次累加無上限;怠金無效得管收最長3個月。實務上連續處罰三四次多數人就妥協。

Q9假處分執行要花多少錢?

保全執行的執行費依標的金額計算(約0.8%),準用直接強制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費用先由聲請人墊付、再向債務人求償。

Q10怎麼讓法院核准我要的執行方法?

在假處分聲請狀直接引用第140條並指明希望準用的具體條文(如128條怠金或129條代為履行),讓法官在裁定主文就寫明執行方式。

Q11間接強制 vs 直接強制 在假處分怎麼選?

禁止行為或不可替代行為用間接強制(128條怠金);可由第三人替代完成的行為用直接強制(129條代為履行)。複合案件可雙管齊下。

Q12第140條 vs 第136條 差在哪?

136條規範假扣押執行方法之準用,140條規範假處分執行方法之準用,兩者是保全程序中平行的準用條款,對象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37art_138art_139art_140
規範對象系爭物之管理(占有)假處分裁定之送達不動產假處分之揭示前三條以外之一切執行方法(兜底準用)
執行性質對物管理行為假處分通知對不動產準用假扣押+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規定
適用情境占有移轉型命令/禁止行為型不動產保全複合型、無專條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保全法第 52 条(仮処分の執行)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301조(가처분절차에 가압류절차 준용)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行为保全)
🇩🇪 德國ZPO § 936(einstweilige Verfügung verweist auf Arrest-Vorschriften)
🇺🇸 美國Fed. R. Civ. P. 65(injunction)/ Rule 70(enforcement of judgment for specific 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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