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40 條(假處分執行方法之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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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40 條規定假處分執行除前三條外,準用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規定,是假處分執行的兜底準用條款。
Q · 假處分裁定的執行方法,前三條沒寫到的怎麼辦?
回去準用假扣押和行為請求權的執行規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 140 條,假處分之執行除第 137 至 139 條的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這代表複合型假處分(例如同時命令對方為一定行為又凍結其財產)可以混搭不同章節的執行工具:行為命令準用第 128 條間接強制(怠金)或第 129 條直接強制,金錢保全準用假扣押程序。
深度解讀
假處分的花樣比你想像中多。137條處理的是「法院派人去管你的東西」,138條處理的是「命令你做或不做某件事」,139條處理的是「凍結你的不動產」。但現實中的糾紛不會乖乖落進這三個框框裡。你的供應商拒絕出貨,你聲請假處分命令他繼續出貨,同時凍結他帳上一筆應收帳款作為擔保。這個案子同時涉及行為命令和金錢保全,前三條都不夠用。140條就是那個「其他一切」的兜底條款:凡是前三條沒有明確規範到的假處分執行方法,全部回頭去準用假扣押和行為請求權的執行規定。換句話說,法律不可能把每一種假處分的執行方式都寫出來,但它用這條確保沒有任何漏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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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