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38 條(假處分裁定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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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規定,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假處分裁定,執行法院必須送達債務人;送達是執行生效與計算違反責任的起點。
Q · 假處分裁定一定要送達對方嗎?沒送達會怎樣?
命令或禁止行為的假處分,送達後才生效
依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假處分裁定如果是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不是扣押財產型),執行法院必須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送達不是客氣通知,而是法律效力的啟動鍵:送達完成的那一刻,債務人每一個違反行為才開始累積法律後果。沒有送達,就算對方繼續做被禁止的事,債權人也很難主張他是明知故犯。
深度解讀
你聲請法院對對方發出假處分,法院也裁定准了,命令他「不准拆你家隔壁那面牆」或「必須繼續供貨給你」。裁定拿到手了,然後呢?很多人以為法院裁定一下來,對方就自動會知道、自動會遵守。錯。如果這份裁定是「命令或禁止對方做某件事」(不是扣押財產那種),執行法院必須把裁定正式送達給債務人。送達不是客氣通知,是法律效力的啟動鍵。沒有送達,對方就算真的繼續做那件被禁止的事,你很難主張他是「明知故犯」。送達完成的那一刻,對方的每一個違反行為都開始累積法律後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假處分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送達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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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