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強制執行法 第五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 132–14011

132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時期
  1.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2.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
  3.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132-2自助行為債務人之管收
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拘束債務人自由,並聲請法院處理,經法院命為假扣押假處分者,執行法院得依本法有關管收之規定,管收債務人或為其他限制自由之處分。
強制執行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