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32條之1規定,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確定後,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
Q · 假扣押裁定被撤銷後,帳戶會自動解凍嗎?
不會,必須主動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執行處分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之1,假扣押、假處分裁定雖經廢棄或變更確定,已實施的查封或凍結並不自動消失。債務人必須在廢棄或變更的範圍內,主動向原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執行處分;條文用「得依聲請」,法院不會主動處理,未聲請就維持原狀。
帳戶被凍結、貨物被查封、工廠被禁止出貨。你去打訴訟,抗告成功,法院撤銷了那個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然後呢?很多人以為裁定撤銷了,查封自動解除。不會。法院系統不會自動幫你善後。你必須主動回到執行法院,拿著「裁定已被廢棄或變更」的確定證明,聲請撤銷已經做的執行處分。132條之1就是你手上這張「復原鍵」的法律依據。沒有這條,你贏了抗告卻不知道該去哪裡解凍帳戶,那種荒謬感會讓人崩潰。注意「得依聲請」四個字:法院不會主動做,你不聲請就不會動。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之1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並確定後,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其作用在於切斷「保全裁定」與「保全執行」的連動,明確被保全人於裁定被推翻後,須以聲請啟動執行處分的撤銷與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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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的損害,包括帳戶凍結期間的利息損失、營業損失及辦理撤銷的律師費等,可直接聲請就對方提供的擔保金取償。
可以,但只在「變更的範圍內」。例如原本假扣押三百萬,抗告後改為一百萬,可就超過一百萬的部分聲請撤銷執行處分,一百萬以內的查封仍然有效。聲請時要寫清楚撤銷的具體範圍,避免被要求補正。
不會。裁定的法院與執行的法院是不同單位,不會自動同步。必須帶廢棄或變更裁定的確定證明,向原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執行處分,法院裁定撤銷後再通知銀行、地政事務所解除凍結或查封。
指作為假扣押基礎的裁定被廢棄或變更確定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之1聲請解除已實施的查封、凍結等執行處分。
規範保全裁定被推翻後,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已實施執行處分,明確裁定撤銷與執行撤銷是兩道程序。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必要時,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命定暫時狀態的保全處分,被廢棄後同樣適用本條。
保全執行只是暫時凍結、保全標的;本案強制執行則是依確定終局名義實現債權,兩者依據與效力不同。
取得裁定確定證明 → 向原執行法院遞聲請撤銷執行處分狀 → 法院裁定撤銷 → 持裁定通知銀行解除凍結。
載明案號、廢棄或變更裁定資訊、要撤銷的具體範圍,並檢附裁定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凍結期間的利息損失、營業損失、辦理撤銷的律師費等,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就債權人擔保金取償,凍結期間每筆受影響交易都要留證。
向作成廢棄或變更裁定的法院聲請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作為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的依據。
本條針對保全裁定已廢棄確定後撤銷執行處分;第12條聲明異議則針對執行程序本身的違法或不當。
| 比較面向 | 撤銷執行處分(第132條之1) | 聲明異議(第12條) |
|---|---|---|
| 啟動方式 | 須當事人聲請,法院不主動 | 對執行程序瑕疵聲明異議 |
| 前提 | 保全裁定已廢棄或變更並確定 | 執行行為有違法或不當 |
| 範圍 | 限廢棄或變更之範圍 | 視異議事由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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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
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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