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32-1 條(執行處分之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廢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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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32條之1規定,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確定後,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
Q · 假扣押裁定被撤銷後,帳戶會自動解凍嗎?
不會,必須主動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執行處分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之1,假扣押、假處分裁定雖經廢棄或變更確定,已實施的查封或凍結並不自動消失。債務人必須在廢棄或變更的範圍內,主動向原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執行處分;條文用「得依聲請」,法院不會主動處理,未聲請就維持原狀。
深度解讀
帳戶被凍結、貨物被查封、工廠被禁止出貨。你去打訴訟,抗告成功,法院撤銷了那個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然後呢?很多人以為裁定撤銷了,查封自動解除。不會。法院系統不會自動幫你善後。你必須主動回到執行法院,拿著「裁定已被廢棄或變更」的確定證明,聲請撤銷已經做的執行處分。132條之1就是你手上這張「復原鍵」的法律依據。沒有這條,你贏了抗告卻不知道該去哪裡解凍帳戶,那種荒謬感會讓人崩潰。注意「得依聲請」四個字:法院不會主動做,你不聲請就不會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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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