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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132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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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2. 2.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
  3. 3.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32條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不得聲請執行,且執行須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Q · 假扣押裁定拿到後,多久內要聲請執行?

收到裁定30天內沒聲請執行,裁定就失效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即不得聲請執行,此為不變期間,不可延長、不可補正。且執行須於裁定送達債務人「同時或送達前」為之,以確保突襲效果;若送達前已執行但事後無法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已實施的執行將被撤銷。

白話解讀

假扣押裁定握在手上卻不趕快動,跟沒拿到一樣。132條設了一個殘酷的倒數計時:你收到裁定後,只有30天可以聲請執行。第31天,這張裁定自動變廢紙。而且執行的時間點也有講究:必須在裁定送達給債務人的「同時或之前」執行。為什麼要在送達前?因為假扣押的核心就是突襲。如果債務人先收到裁定才被執行,他有充裕時間把錢轉走、把房子過戶、把車賣掉,你扣押到的就是一個空殼。法律允許你先動手再通知,但代價是:如果執行完畢後裁定送達不了,你又不去聲請公示送達,法院會撤銷已經做的執行。所有的保全都歸零。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規範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的執行時序與期限:一是執行須於裁定送達債務人同時或送達前進行(突襲性),二是送達前執行於事後不能送達且未聲請公示送達時應撤銷執行,三是債權人收受裁定後逾30日不得聲請執行(30日不變期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假扣押裁定拿到了但超過30天才想到要執行,還有救嗎?

沒有。本條第3項的30天是不變期間,不能延長、不能補正。唯一選擇是重新向法院聲請一次假扣押裁定,但法院不一定准,且須再繳一次擔保金。內行人提示:好的律師在聲請假扣押的同時就已備好執行聲請狀,收到裁定當天即遞出。

Q2帳戶突然被假扣押凍結了,連生活費都領不出來怎麼辦?

兩個方向: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提供相當擔保後聲請撤銷假扣押,帳戶即解凍;二是若被扣金額遠超債權人主張金額,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請酌減扣押範圍。內行人提示: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部分不得被扣,若連基本生活費都被凍,可主張權利。

Q3假扣押多久內要聲請執行?

收受裁定後30日內,逾期即不得聲請執行,裁定形同失效。

Q4強制執行法132條是什麼?

規範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的執行時序與30日不變期間,是保全程序的速度紅線。

Q5什麼叫送達前執行?

在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前先實施查封凍結,目的是突襲、避免脫產。

Q630日不變期間是什麼意思?

法定不得延長、不得補正的期間,假日不順延、不可抗力不延期。

Q7假扣押裁定怎麼聲請執行?

備齊執行標的資料(帳戶/不動產/車輛)→ 收到裁定當天向執行法院遞強制執行聲請狀。

Q8送達不到債務人怎麼補救?

送達前執行後若不能送達,立即聲請公示送達,否則執行被撤銷。

Q9帳戶被假扣押凍結怎麼解除?

依民訴法第530條提供擔保聲請撤銷,或就過廣部分依本法第12條聲明異議。

Q10怎麼確認對方有沒有逾30日?

查兩個時間:債權人收受裁定日、執行聲請日;間隔逾30日即程序違法。

Q11假扣押 vs 假處分執行時限差在哪?

兩者一致,本條同時規範,都是送達同時/送達前執行+30日不變期間。

Q1230日起算:收受日 vs 裁定作成日?

從收受日起算,非作成日;兩者常差數日,誤算會錯過死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送達前執行送達後執行
執行時點可,達突襲效果可,但債務人已有反應時間
送達不能的後果未聲請公示送達則撤銷執行不生本條撤銷問題
30日不變期間同樣自收受裁定起算同樣自收受裁定起算

送達前執行

執行時點
可,達突襲效果
送達不能的後果
未聲請公示送達則撤銷執行
30日不變期間
同樣自收受裁定起算

送達後執行

執行時點
可,但債務人已有反應時間
送達不能的後果
不生本條撤銷問題
30日不變期間
同樣自收受裁定起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保全法第43条(保全執行の要件・送達前執行可・債権者への送達から2週間の執行期間制限)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292조(가압류 집행기간: 재판 고지일부터 2주, 송달 전 집행 가능)
德國ZPO § 929(Vollziehungsfrist:Arrest/einstweilige Verfügung 自宣告或送達起1個月內須執行,送達前執行可)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art. R. 511-6(mesure conservatoire 須於授權裁定後3個月內執行,逾期caducité失效)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281216 制定)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後,立即開始與送達同時為之。

(0640411 修正)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或於外國為送達,或因其他情事不能送達者,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示送達或為囑託送達。惟債務人常利用此機會隱匿或處分其財產。爰修正原條文為第一項,並新增第二項,以應實際需要。   二、執行後不能送達者,明定處理之方法,以資遵循。

(0850917 全文修正)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送達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撤銷名詞
  • 駁回名詞
(0281216 制定)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後,立即開始與送達同時為之。

(0640411 修正)

一、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或於外國為送達,或因其他情事不能送達者,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示送達或為囑託送達。惟債務人常利用此機會隱匿或處分其財產。爰修正原條文為第一項,並新增第二項,以應實際需要。   二、執行後不能送達者,明定處理之方法,以資遵循。

(0850917 全文修正)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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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