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32 條(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時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
-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強制執行法 第132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