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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32 條(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時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2.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
  3.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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