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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強制執行法 第 132 條(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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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2. 2.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
  3. 3.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32條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不得聲請執行,且執行須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Q · 假扣押裁定拿到後,多久內要聲請執行?

收到裁定30天內沒聲請執行,裁定就失效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即不得聲請執行,此為不變期間,不可延長、不可補正。且執行須於裁定送達債務人「同時或送達前」為之,以確保突襲效果;若送達前已執行但事後無法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已實施的執行將被撤銷。

深度解讀

假扣押裁定握在手上卻不趕快動,跟沒拿到一樣。132條設了一個殘酷的倒數計時:你收到裁定後,只有30天可以聲請執行。第31天,這張裁定自動變廢紙。而且執行的時間點也有講究:必須在裁定送達給債務人的「同時或之前」執行。為什麼要在送達前?因為假扣押的核心就是突襲。如果債務人先收到裁定才被執行,他有充裕時間把錢轉走、把房子過戶、把車賣掉,你扣押到的就是一個空殼。法律允許你先動手再通知,但代價是:如果執行完畢後裁定送達不了,你又不去聲請公示送達,法院會撤銷已經做的執行。所有的保全都歸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送達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撤銷名詞
  • 駁回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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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