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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000005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之 30 日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

全文內容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 30 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92 年台抗字第 379 號裁定參照)。至稅捐稽徵機關可否據以提供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非本院主管業務,未便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000005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1 日發布,要旨: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強制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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