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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民二字第 05333 號
要旨
貴部擬於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增而「並檢具......法院查復無其他查封、假扣押、假處分之文件者」之規定,將使假處分制度形同虛設,似有未妥。
主旨
貴部擬於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增列「並檢具......法院查查封、假扣押、假處分之文件者」之規定,將使假籲分制度形同虛設,似有未妥。敬表本院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依本院民事廳案陳貴部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台 (82) 內地字第八二七七○一五號開會通知辦理。
二 按假處分與假處分或假處分與假扣押間之強制執行競合時,依學者通說及司法實務界見解,係兼採查封及終局執行優越之原則,是就債務人所有財產實施假處分於先,執行假扣押或另一假處分在後,而假扣押債權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先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就假扣押之標的物為終局執行時,實施在先之假處分,其效力不不能排除法院之終局強制執行,此即終局執行優越之原則。反之,實施假處分在先之之債權人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先取得執行名義,則可逕行請求實現該執行名義所載之內容 (包括依確定判決申請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 ,執行在後之假扣押或假處分與之不相容部分之效力,即歸於消滅,此為保全執行在先者優越之原則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號判決參照) 。從而實施假處分在先之債權人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取得命債務人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其併案執行在後之假扣押或假處分與之不相容部分之效力,即應歸於消滅。除法院有調卷為終局執行之情形外,實施假處分在先之債權人,即得據以依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單獨申辦移轉登記。茲貴部擬修正之該規則,於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後段增列「並檢具......法院查復無其他查封、假扣押、假處分之文件者。」之規定。如照案通過,則苟有併案執行在後之其他假扣押、假處分存在,其實施在先之假處分債權人嗣雖取得本案勝訴確定判決,亦無法據以申辦移轉登記,顯與學者通說及最高法院見解相違。況依該項規定,不僅先為執行並先取得本案確定判決之假處分債權人無從實現其權利,且併案執行在後之假處分債權人先取得本案確定判決時,同樣亦無法實現權利。其結果,在保全執行競合之場合,無論其執行之先後,均無法申辦登記以實現其本案請求之權利。此際必將形成永無解決途徑之僵局。假處分制度亦將流於虛設,顯與法律責在解決紛爭之本質不符,似宜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