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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31 條(分割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之執行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2. 執行名義係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者,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並分配其價金,其拍賣程序,準用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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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 II 執行名義係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者,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並分配其價金,其拍賣程序,準用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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