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31 條(分割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之執行方法)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31 條規定,分割共有物或繼承財產之裁判確定後,執行法院得點交分得部分、對補償義務人財產執行,並得拍賣變賣物分配價金。
Q · 遺產或共有房子判決分好了,對方就是不搬、不付錢怎麼辦?
拿確定判決聲請執行,法院會點交或拍賣
依強制執行法第 131 條第一項,分割裁判確定後可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要交付的不動產由執行人員「點交」(把占有從對方手上移轉給你),應付補償金而不付的,可一併查封對方財產。若判決是變賣分錢(第二項),執行法院得逕行拍賣並分配價金,程序準用動產或不動產執行規定,不需要不配合的共有人同意。
深度解讀
台灣每年有超過十萬件遺產糾紛進入調解或訴訟。其中最常見的僵局是:法院已經判了怎麼分,但霸佔房子的那個人就是不搬。131條賦予執行法院一個直接的物理權力:法院可以派人去把房子裡的人清出來,把分得的部分「點交」給你。不是叫對方自己搬,是法院動手。如果分割方案是「房子歸你,但你要補償其他人現金」,法院也能直接對不付錢的那個人查封財產。另一種情形是法院判決變賣共有物再分錢,這時執行法院直接拍賣,不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拍賣程序比照一般動產或不動產執行。整條的設計邏輯很清楚:分割判決不能只是紙上分完了事,法院有權讓它在現實中發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繼承名詞
- 裁判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拍賣名詞
- 不動產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