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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強制執行法 第 131 條(分割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之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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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2. 2.執行名義係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者,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並分配其價金,其拍賣程序,準用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31 條規定,分割共有物或繼承財產之裁判確定後,執行法院得點交分得部分、對補償義務人財產執行,並得拍賣變賣物分配價金。

Q · 遺產或共有房子判決分好了,對方就是不搬、不付錢怎麼辦?

拿確定判決聲請執行,法院會點交或拍賣

依強制執行法第 131 條第一項,分割裁判確定後可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要交付的不動產由執行人員「點交」(把占有從對方手上移轉給你),應付補償金而不付的,可一併查封對方財產。若判決是變賣分錢(第二項),執行法院得逕行拍賣並分配價金,程序準用動產或不動產執行規定,不需要不配合的共有人同意。

深度解讀

台灣每年有超過十萬件遺產糾紛進入調解或訴訟。其中最常見的僵局是:法院已經判了怎麼分,但霸佔房子的那個人就是不搬。131條賦予執行法院一個直接的物理權力:法院可以派人去把房子裡的人清出來,把分得的部分「點交」給你。不是叫對方自己搬,是法院動手。如果分割方案是「房子歸你,但你要補償其他人現金」,法院也能直接對不付錢的那個人查封財產。另一種情形是法院判決變賣共有物再分錢,這時執行法院直接拍賣,不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拍賣程序比照一般動產或不動產執行。整條的設計邏輯很清楚:分割判決不能只是紙上分完了事,法院有權讓它在現實中發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繼承名詞
  • 裁判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拍賣名詞
  • 不動產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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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31 條規定:「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