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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30 條(意思表示請求權之執行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
  2. 前項意思表示有待於對待給付者,於債權人已為提存或執行法院就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給予證明書時,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公證人就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予以公證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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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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