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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15548 號
要旨
關於法院對國民住宅有關之判決,與國民住宅條例及相關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原殘障福利法) 牴觸,應如何處理疑義
主旨
內政部函為關於法院對國民住宅有關之判決,與國民住宅條例及相關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原殘障福利法) 牴觸,應如何處理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 復 貴處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台 (87) 內字第一七一三七號函。
二 台東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民事判決判命陳君之繼承人應將系爭財產共同辦理繼承登記後移轉所有權予趙君確定在案,按其性質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意旨,固得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惟判決命為移轉所有權之不動產為國宅時,仍應符合國民住宅條例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是以主管機關對於受判決利益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請求為同意移轉國宅所有權,仍可本於職權查明具體事實,並依法斟酌是否准其產權移轉或收回該住宅及基地。請求人對於國宅主管機關之拒絕同意倘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解決。故本件有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之必要,似有待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