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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決字第 008600 號
要旨
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確定給付判決僅視為自其確定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七年三月二日 (八七) 秘台廳民一字第○四八八三號函略以:「一、按違法判決於依法廢棄前並非當然無效,故給付判決一經確定,無論其判斷是否違法,執行法院均應依債權人之聲請開始執行,債務人不得以判決違法為理由聲明異議 (參最高法院二十二年抗字第二六九二號判例) 。惟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確定給付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僅視為自其確定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至於債權人據該確定判決請求行政機關為公法上之登記行為時,得否准予登記,仍應由各該權責機關本於職權,依據法律而為審酌。二、上述意見僅供參考。來函所詢之具體個案是否應准許辦理地上權移轉登記,宜由地政機關自行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