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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秘台廳民二字第 16037 號
要旨
違法判決於依法廢棄前並非當然無效,惟債權人據該確定判決請求行政機關為公法上之登記行為時,得否准予登記,仍應由各該權責機關本於職權依法審酌
全文內容
一 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法判決於依法廢棄前並非當然無效,故給付判決一經確定,無論其判斷是否違法,執行法院均應依債權人之聲請開始執行,債務人不得以判決違法為理由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二十二年抗字第二六九二號判例參照) 。惟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確定給付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僅視為自其確定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至於債權人據該確定判決,請求行政機關為公法上之登記行為時,得否准予登記,仍應由權責機關本於職權,依法而為審酌。
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至於具體申請登記案件,宜由地政機關本於職權為適法之處理。